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中心:
主 任: 武 力 副主任:宋月红 姚 力 秘书长:宋月红(兼)
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中心章程
(2009年12月23日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理论、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科学总结和深刻揭示新中国历史经验的基本内涵、本质、特征及其预示的历史发展趋势,促进国史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将当代中国研究所当代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更名为“当代中国研究所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当代中国研究所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名为:Research Center of NewChina's Historical Experience,ICCS。
第三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中心章程。
第四条 本中心是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属非实体性学术研究组织,受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领导,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当代中国研究所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内外学者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活动。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五条 本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组织协调所内外力量推进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开展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第六条 本中心的任务是:
(一)与当代中国研究所有关部门配合,研究、编纂和宣传新中国历史经验,从事相关课题的调研。
(二)与当代中国研究所有关部门配合,搜集和整理关于新中国历史经验的文献档案、口述史料和研究资料,建立和发展“新中国历史经验”学术数据库、图书资料特藏库和专题网页,为当代中国史研究服务。
(三)与国内外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举办学术会议,开展课题研究;建立人员互访、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度。
(四)跟踪当代中国史特别是“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举办相应的学术活动。
(五)以适当方式,主持编辑出版中心学术研究成果。
(六)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科研项目。
(七)开展其他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受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经济史研究室负责。重大事项须报经所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以上人员由所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经所务委员会批准可连任两届。
第十条 中心实行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中心工作,执行所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可在所内外聘用兼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可特邀专家主持相关课题,可聘请顾问指导中心工作。以上人员的聘用由中心主任提名,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以中心名义主办学术会议(内部工作会议除外),应报所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中心特邀研究人员未经中心授权不得以本中心特邀研究人员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中心经费和财务由所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不设编制,所有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不在中心领取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邮编:100009。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原由当代中国研究所第九次所长办公会议于2001年6月11日通过的《当代中国研究所当代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