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史研究中心机构组成:
主 任: 刘国新 副主任: 姚 力 秘书长: 姚 力(兼)
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史研究中心章程
(2009年12月23日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全称为“当代中国研究所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研究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名为:Research Center of the History of Contemporary China Cultural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CCS。
第二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中心章程。
第三条 本中心是以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史为研究对象的非实体性学术研究组织,在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当代中国研究所有关规定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本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组织协调所内外力量推进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史的研究、开展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第五条 本中心的任务是:
(一)与当代中国研究所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编纂当代中国文化建设史、当代中国文化发展史,以及国史中涉及文化建设与发展的部分,从事相关课题的调研。
(二)与当代中国研究所图书资料部门密切配合,搜集和整理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的史料和研究资料,建立和发展学术数据库。
(三)与当代中国研究所图书资料部门密切配合,搜集、整理和开发利用文化建设的国史资料,建立和充实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图书资料特藏库,为国史研究服务。
(四)与当代中国研究所信息中心密切配合,推进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史专题网页建设。
(五)与国内外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举办学术会议。
(六)与国内外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学术交流,建立人员互访、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度。
(七)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科研项目。
(八)开展其他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受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文化史研究室负责。重大事项须报经所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以上人员由所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经所务委员会批准可连任两届。
第九条 中心实行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中心工作,执行所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中心可在所内外聘用兼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可特邀专家主持相关课题,可聘请顾问指导工作。以上人员的聘用由中心主任提名,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以中心名义主办学术会议(内部工作会议除外),应报所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中心特邀研究人员未经中心授权不得以本中心特邀研究人员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中心经费和财务由所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不设编制,所有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不在中心领取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邮编:100009。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当代中国研究所所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