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芳】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历史演进
- 作 者
- 刘维芳
- 发表/出版时间
- 2017年01月25日
- 学科分类
- 政治史研究
- 成果类型
- 论文
- 发表/出版情况
- 国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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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是对各类与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的具体规章制度以及贯彻和体现于这些制度中的原则、方法和措施的总称,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党和国家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与中坚力量。选准干部、用好干部是国之要事,而好干部的脱颖而出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制度设计和一系列配套措施,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一段时间以来,学者们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如《当代中国的人事管理》[2]系统回顾了1949~1989年新中国人事管理的发展历程,其中对干部录用、选拔、奖惩、监督以及干部管理体制演变等的系统梳理,给笔者很大启发。陈凤楼的《中国共产党干部工作史纲(1921~2011)》[3]对各个历史时期干部工作历程的系统回顾,为笔者了解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干部制度建设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历史线索。吴瀚飞的《中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研究》[4]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中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主要弊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的相关理论、结构体系的构建、技术条件及其创新途径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使笔者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得以深化。于学强的《中国共产党干部选拔民主化研究》[5]也从理论层面对干部选拔民主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上述著述使笔者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历史到现实、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一些论文也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如王旸的《新时期干部制度改革述论》[6]、高新民的《当前干部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7]、贠杰的《官员的选择——中西用人制度比较》[8]、竹立家的《干部选用体制改革决定中国未来》[9]、萧鸣政的《关于当前我国领导干部公选制问题的探讨》[10]、詹玉荣的《关于健全干部选拔制度的思考》[11]等。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对干部制度的总体研究较为全面,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等的研究相对薄弱;相对历史研究而言,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分析、实践对策思考更为丰富。而对干部制度一些具体问题的梳理考量,恰恰是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为此,笔者不揣浅陋,拟通过对改革开放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历史考察,探究其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展现出的历史特点,以期对此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突破口: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干部新老交替
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全国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政权,缺乏实行退休制度的物质保障,加之当时的干部队伍比较年轻,所以没有制定干部退休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个别解放区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部分老企业实行了退休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干部队伍迅速扩大,国家相继推行了按行业、按部门的退休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统一的退休制度。然而,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干部退休制度才进入了向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12]
改革开放初期,干部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老龄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使许多受到错误打击的老干部得以恢复名誉和被重新安置。大量老干部重返工作岗位对于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有效贯彻是必要的,但也带来了年龄老化、职数太多和影响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的问题。“当时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中,65岁以上的占26.7%,61~64岁的占23.8%,两项合计,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56~60岁的占27%,45岁以下的仅占1.6%。其中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平均年龄在61岁以上,他们之中32%在65岁以上,30%为61~64岁,只有3%在45岁以下。”[13]
1979年以来,邓小平、陈云、叶剑英、胡耀邦等多次强调:“一方面要大胆选拔政治上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另一方面要妥善安排好老干部,建立和完善干部退休制度”。[12](pp.244~245)习仲勋也主张:县市以上领导班子的成员,要有30多岁、40多岁、50多岁这几个年龄层次的人,30多岁、40多岁的人多一点,50多岁的人少一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抓紧考虑和妥善解决好已满60岁或者超过60岁的同志退下来的问题。[14]
根据上述意见,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历史决议》)提出:“党决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15]1982年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16],第一次以制度形式规定了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界限。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使许多年事已高的老干部既能解脱第一线工作的繁重负担,又能以他们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在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17]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198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对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该制度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17](pp.72,184~214)
在中共十二大选举产生的348名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新增选的有211人,占总数的61%;年龄在60岁以下的有171人,占总数的49%;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22人,占总数的35%”。[18]正如后来江泽民所言:“我们这一届政治局的同志,基本上都是当年从中央部门和地方上比较年轻的同志中选拔出来的。现在,各部门各地区的领导干部都是在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从当时比较年轻的同志中选拔出来的。”[19]
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解决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长期困扰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了领导干部的正常交接与新老更替,为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变革带来了契机、铺平了道路,也保证了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安定团结,以及国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干部队伍的薪火相传。
选拔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干部工作实绩
(一)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
干部选拔标准是选拔什么样干部的问题,是考察、评价、选拔干部的具体尺度。革命战争时期,党就确立了选拔“德才兼备”干部的标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都强调过选拔干部的“德”、“才”标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干部选拔中也体现了上述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德才兼备”仍然是党和国家选拔标准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和干部新老交替的需要,“四化”方针也成为新时期选拔干部的指导方针。1981年通过的《历史决议》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提出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中共十二大正式将上述标准和方针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17](p.71)此后,“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成为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标准,贯穿于此后的各个历史阶段,但不同历史阶段强调的重点又各有侧重。
例如,中共十三大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对生产力发展贡献的大小”来评价干部一度成为干部选拔的标准之一,《人民日报》刊载的评论员文章《生产力标准也是选拔干部的根本标准》认为:“任用一个干部,就要看他能不能对发展生产力做出较大贡献;评价一个干部,就要看他是否对发展生产力做出了较大贡献。”[20]不久之后,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使中央领导认识到单纯强调“生产力标准”可能造成的危害,针对其中暴露的问题,邓小平告诫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21]江泽民也指出:“几年来,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一切向钱看’,追求高消费,追求眼前实惠而放弃远大理想,计较个人私利而不顾国家、民族整体利益,鄙薄自己的祖国和人民而崇洋媚外等思想倾向滋长了,甚至腐化堕落的不良风气发生了,建国初期就早已绝迹的种种丑恶现象再度出现了”,“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22]为此,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副部长的陈野苹提出,将“生产力标准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重才轻德”是错误的,并进一步讨论和明确了选拔干部应该坚持的标准。[23]此后,在选拔干部时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同时更注重“以德为先”。
2011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24]10月13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突出“德”在干部标准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25]
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也重申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标准,并提出党的好干部应该具备“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条标准。[26]2014年1月,中共中央出台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申了“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并加入了好干部的“五条标准”,[27]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在总体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前提下,基本保证了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也为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二)干部工作实绩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必须注重干部的实绩。干部的“德”和“才”往往综合体现在他的工作实绩上。通过工作实绩来衡量干部的德、才,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实事求是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都要看实绩,要以此为标准,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28]干部工作实绩的内涵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丰富与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干部工作实绩主要是看其在经济建设中的表现,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大胆起用那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实际贡献,得到群众承认和信任的干部”。[28](pp.42~43)1989年的政治风波使中央领导集体意识到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教育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21](p.380)1993年,江泽民在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也告诫全党:“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22](p.321)在此背景下,为了全面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并在干部群众中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1996年10月,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看领导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而且要看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29],进一步明确了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标准。
进入新世纪,中央提出全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在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中加大了对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2003年11月,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考核各级干部的政绩,既要看经济建设成果,又要看社会进步;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发展;既要看硬环境的加强,又要看软环境的改善;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增长的总量,又要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又要看党的建设的成效。”[30]2011年12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也指出:“考察干部的才,要注重考察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防止简单地把经济总量、发展速度等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24](p.682)
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指出:“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干部的德才素质、工作需要、群众公认等情况综合评价干部”等,[31]体现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全面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心和干部评价标准日益科学、全面的发展趋势。
选拔程序和路径:从“无序”到“有序”,从“关门选拔”到“公开选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继续实行选举制及委任制的同时,也开始对干部选拔方式进行新的探索。从1980年开始,一些地方先后采取了民主推荐、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做法。此后,中央提出选拔领导干部、调整领导班子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在此背景下,各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领导干部,不遵守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或以对自己有利无利为尺度用人,或从封建的宗族观念和宗派观念出发选人;有的通过各种手段,为提拔任用子女、亲友“走后门”;有的拿职位送人情,搞交易;有的不顾政策规定,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争级别待遇,给所属单位升格;有的做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放弃职守,不讲原则,甚至以权谋私;等等。中央对此十分重视,习仲勋(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负责中央书记处的日常工作,并分管组织工作。)责成中组部就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提出方案,报中央书记处审定后,1986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16](p.353),规定了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步骤,为民主推荐和选拔领导干部确定了较为规范的组织程序,对违反程序提拔干部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无疑对干部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干部队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切实营造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中共十四大重申:“选拔任用干部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32]
此后,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995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从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几个环节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16](p.398)成为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第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对实施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具体程序和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33]1999年3月,中组部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再次加大了公开选拔干部的力度,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涵盖为“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和地方省(区、市)、地(市)和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开选拔干部的具体程序。[33](pp.183~186)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对此后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纲要提出:“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三至五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34]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专门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将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确定下来。在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方面,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并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35]
2004年4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做了规定,进一步推进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36]2009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并将“竞争性选拔力度进一步加大”作为重点突破项目之一。[37]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7],成为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走向民主、公开、竞争、择扰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条例的发布实施以及一系列相应规定和要求的出台,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并开始走上了有章可循的制度化轨道。
相关监督:渠道日益多元,规章日益完善
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也是保证干部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初大规模提拔干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不遵守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现象。1986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规定了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步骤,其中对领导干部子女、配偶和亲属提拔的程序要求,对干部选拔中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制度规定,对高级领导干部子女越级提拔审批的制度等,都是针对当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通知强调要严明人事工作纪律,对各种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和不正之风都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16](p.353)
1994年10月,中组部发出《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对遏制干部选拔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做出了六条具体规定。[38]
1997年3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出台,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及其如何监督做出了规定,提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五不准”要求。[29](pp.481~485)
1997年5月16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列举了“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纪律”等十多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办法,[39]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依据,成为干部工作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的重要一步。
2000年1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并强调要“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33](p.239)
在上述政策法规指导下,中央纪委开展了一系列的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年底,中组部举报中心及各省、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共受理群众举报40200余件。其中,“涉及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举报8300多件。通过调查核实,一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被查处,一些违反《条例》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40]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正式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十不准”要求。[35](pp.640~641) 2003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确定了监督检查的纪律和责任。[41]2004年3月,中组部开通了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专用举报电话,到11月中旬,先后对469件选人、用人问题进行了查处,705名干部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42]2008年以后,中央对山西襄汾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河北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以及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43]
为了进一步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作为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一项内容。[44]同年7月,中共中央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进行巡视监督的六种情况,强调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44](pp.82~86)当年12月,中央纪委、中组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2010年1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将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禁止情形增加到八种。[44](pp.426~427)2010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列举了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十种情形。[45]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46]等内容,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巡视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和责任等,[47]既是推行“四个全面”,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也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重要方面。
可见,新时期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从“五不准”到“十不准”,从加强“监督检查”到实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法规日益全面,监督渠道日益多元,体现了逐步民主化、规范化的过程。
结 语
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变革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改革开放初期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体现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干部队伍老龄化问题的担忧和为培养国家发展后备干部所做出的努力,也正是以他们为代表的老干部、高级干部的率先垂范,直接推动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后,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和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为提高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锻造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干部进行了不懈努力。
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作为管理国家干部的规章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息息相关,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全新的课题,使干部队伍面临着新的挑战。要选拔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优秀干部,防止不合格者进入干部队伍,都需要切实把好干部“入口关”,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贯彻直接关系干部选拔的标准和优劣,也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进程。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对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系统梳理发现:从1982年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期间,相关规定屈指可数;但1997~2015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成倍上升趋势,尤其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出台,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重要体现。与此同时,广大干部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执行者,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日益完善,无疑会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开展。20世纪80年代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词可概括为“退休”和遏制“不正之风”;90年代可概括为“廉洁从政”、“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新世纪以来可概括为“公示制”、“述职述廉”、“问责”、“追究”、“监督”、“巡视”等。上述关键词不仅反映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规章制度不断推进、不断规范的脉络,而且体现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和追责日益强化的趋势,也凸显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症结所在。
干部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通过对该方面相关规定的历史梳理,可以看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如何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如何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现有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都是需要继续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抓住改革的关键问题、切实发挥现有规章的实际效果,发挥老干部、高级干部的榜样作用,应是未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切实“依规治党”的重要方面。
[ 参 引 文 献 ]
[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26页。
[2]《当代中国的人事管理》(上、下),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
[3]陈凤楼编:《中国共产党干部工作史纲(1921~2011)》,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年版。
[4]吴瀚飞:《中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5]于学强:《中国共产党干部选拔民主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6]王旸:《新时期干部制度改革述论》,《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6期。
[7]高新民:《当前干部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学习时报》2007年10月29日。
[8]贠杰:《官员的选择——中西用人制度比较》,《红旗文稿》2014年第4期。
[9]竹立家:《干部选用体制改革决定中国未来》,《同舟共进》2009年第8期。
[10]萧鸣政:《关于当前我国领导干部公选制问题的探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11]詹玉荣:《关于健全干部选拔制度的思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4期。
[12]《当代中国的人事管理》上,第422~428页。
[13]《宋任穷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451页。
[1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习仲勋纪念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15]《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页。
[16]《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17]《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18]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中国改革开放史》,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19]《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20]《生产力标准也是选拔干部的根本标准》,《人民日报》1988年9月6日。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页。
[22]《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23]陈野苹:《德才兼备以德为主——论选拔干部的标准》,《人民日报》1991年9月1日。
[24]《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39页。
[25]《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70~372页。
[26]《建设一支宏大高素质干部队伍 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光明日报》2013年6月30日。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光明日报》2014年1月16日。
[28]《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
[29]《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页。
[30]《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11页。
[31]《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光明日报》2013年12月10日。
[32]《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3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2000)》,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180页。
[34]《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41页。
[35]《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36、627页。
[36]《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 中共中央颁布〈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人民日报》2004年9月9日。
[37]人民日报评论部:《政论中国2010——人民日报评说党和国家重大举措》,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页。
[38]《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处理规定及相关法规》,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6页。
[39]中央纪委纪检监察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27~431页。
[40]张严:《各级党委认真查处用人不正之风 截至去年底受理举报四万余件》,《人民日报》2001年6月14日。
[4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1~2007)》,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91~395页。
[42]崔士鑫:《各级组织部门认真受理“12380”举报 严肃查处违规用人问题 705名干部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人民日报》2004年12月21日。
[43]《贺国强党建工作文集》下,人民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年版,第951页。
[44]《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
[4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日报》2010年4月1日。
[46]《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光明日报》2014年1月26日。
[4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光明日报》2015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郑 珺]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