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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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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显著特征

作  者
张金才
发表/出版时间
2021年10月27日
学科分类
政治史研究
成果类型
学术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党的文献
PDF全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它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具有许多显著特征。准确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深刻领会这一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更好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就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的问题,指明了我国法治的本质特征及其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法治中国建设才能顺利进行。离开党的坚强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法治中国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失去坚强的政治保证。因此,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一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容不得丝毫动摇。

  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法治国家建设至关重要。有人把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不应坚持党的领导,还有人别有用心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这种错误思想的实质,是割裂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关系,取消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对此,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全党同志都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他还在多个场合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这就从根本上澄清了在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的错误认识,有力地回击了别有用心者对党的领导的攻击,深刻阐明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意义。

  事实上,在中国,“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因为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本质上是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的转化。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因此,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我们党在坚持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同时,又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任何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这就有力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坚持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谋划和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深远的战略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着眼于解决当前治国理政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也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习近平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这体现了我们党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眼光。深远的战略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个显著特征。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很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厉行法治。习近平站在历史发展和事业全局的高度,深刻总结世界各国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揭示了法治建设对于一个国家顺利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他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是对人类社会现代化建设普遍规律的深刻总结。

  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是实现党和国家事业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考量是为了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是关系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强调“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深远的战略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战略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法治建设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具有坚定的人民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强调法治建设必须从人民的根本愿望出发,维护好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根红线。坚定的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显著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尊重人民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首先是要依法保障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渠道和机会,从而调动他们支持和维护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雄厚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还要教育引导全体人民维护法律权威,学习、掌握和运用法律,“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的充分体现。

  第二,恪守以民为本、法治为民理念。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积极回应人民关切,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的意见比较集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要,要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针对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第三,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重要位置。总的来看,我国的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但由于部分人员作风不正,甚至徇私枉法,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物质和精神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为了解决老百姓反映的司法不公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强调要回应群众期盼,了解百姓呼声,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最终标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日益健全,一批冤假错案依法得到纠正,受到广大群众好评。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人民属性。

  四、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具有严密的系统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其核心要义是习近平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11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和需要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等,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严密的系统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个显著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框架,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

  第一个层面主要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总目标、基本原则等问题,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总论部分。这部分主要从以人民为中心、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方面,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在这一层面中,关于法治道路的论述至关重要。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 5期。)。在这个事关全面依法治国性质和方向的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第二个层面主要包括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和需要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等,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分论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体现了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思路、大格局。“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既以建设目标为着眼点,强化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又以关键领域为着力点,以重点问题突破带动全局工作发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思路和有效方法,体现了目标引领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辩证思维和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的系统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性特征的充分表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系统部署、整体推进,强调各个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突出立法的引领作用、执法的关键作用、司法的保障作用以及守法的基础性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辩证思维,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以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关系。这就为更好地处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思想方法。

  第三个层面主要包括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和组织保障等,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组织保障部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习近平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这就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强保证。

  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重大创新和重大发展,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体现了鲜明的科学品格和丰富的思想内涵,形成了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理论体系,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严密的系统性特征。

  五、对新时代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回答、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对新时代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因和必然性进行了深刻分析,而且对新时代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回答、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特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工程。对于如何抓好其中的具体环节和各个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都有相关内容。

  关于科学立法,习近平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当前,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立法工作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已由有没有,向好不好、管不管用以及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转变。与这种新的要求相比,当前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面临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新兴业态和新兴领域的立法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立法缺乏特色,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甚至立法“放水”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习近平提出要狠抓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水平,增强立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比如针对地方立法,他指出:“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这些重要论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关于严格执法,习近平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工作量大面广,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厉整治执法乱作为现象,取得了明显成效。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现象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但另一方面,当前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问题比较严重,执法不作为情况比较突出,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针对这些问题,习近平提出:“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他还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于公正司法,习近平指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公正司法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系统推进司法综合配套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活动中的腐败、不公、冤假错案等问题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问题在个别地方有时还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习近平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包括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职业保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等,有力推动了司法制约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司法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习近平还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这些重要论述,为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全民守法,习近平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重要环节,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全国范围的普法运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又对全民守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普法工作要紧跟时代,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这为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推进全民守法指明了前进方向。

  总之,鲜明的政治性、深远的战略性、坚定的人民性、严密的系统性和强烈的实践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政治导向、明确的战略定位、真挚的为民情怀和强烈的历史担当。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把握其显著特征,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将其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作者张金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党的文献》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