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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内地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为实行开门办所,促进我所科研工作,加强国史研究的学术交流,规范访问学者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我所接受的内地访问学者,应是来自所外教学、科研及相关单位的教师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进入论文写作期的博士研究生。

  2、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或国史某一领域专门史的研究工作,有明确的研究计划。

  3、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科研态度。

  4、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身体健康。 

  

  二、招收程序

  1、拟来我所做访问学者,需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与我所相关研究室联系。研究室如同意接受,需安排好指导教师人选。然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当代中国研究所访问学者申请表》,由相关研究室签署意见并报科研办公室。科研办公室对本人资格及研究室意见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分管研究室和科研办的所领导审批,并提交所长办公会议。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科研办向本人发出通知。

  2、访问学者来所前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所人事处,如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做访问学者的疾病,人事处要通知科研办终止对该访问学者的招收工作。

  3、访问学者入所后,由所在研究室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我所对访问学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培养费用。所收费用的30%作为支付指导教师的报酬。 

  

  三、培养工作

  1、接受访问学者的研究室所安排的指导老师应是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研究员,并可设立由该指导教师牵头、由2至3人组成的指导教师组。

  2、研究室在同意接受访问学者后,应根据本室情况,结合访问学者的自身条件和要求,着手制定访问学者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指导教师名单、培养目的、研究方向、培养方式、预期成果形式等内容,并在访问学者入所后两周内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3、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应按照培养方案,对访问学者的课题研究和论文写作给予认真指导。 

  

  四、工作时间和任务

  1、访问学者驻所工作时间为3个月,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访问学者应保证其主要时间用于在我所的工作。

  2、承担或参加我所或所在室的有关研究课题,亦可由本人自选研究课题。

  3、参加我所安排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4、在访问工作期满时,应至少完成1篇具有较高质量的国史研究论文和1篇研究报告。

  5、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形成的科研成果,发表时应在署名前加“当代中国研究所访问学者”。 在同等条件下,访问学者的研究成果由《当代中国史研究》杂志优先发表。 

  

  五、工作条件

  1、访问学者的办公室原则上由所在研究室安排,并由所行政部门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2、访问学者驻所期间可与所内科研人员一样借阅或查阅图书资料及不涉密的档案。若因研究需要须查阅涉密档案,应由所在研究室根据学者本人条件请示分管所领导批准,按照《当代中国研究所档案查阅与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3、访问学者的住宿在一般情况下由本人自理,如确有困难,我所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助解决,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考核鉴定 

  访问学者期满后,由指导教师和研究室根据其培养方案完成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上报所学术委员会审核。鉴定合格后,发放“当代中国研究所访问学者证书”。

  

  七、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当代中国研究所关于访问学者管理的暂行办法》(当研字[2002]13号)和《当代中国研究所关于访问学者管理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当研字[2004]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