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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成果

【宋月红】新中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笔谈

作  者
宋月红
发表/出版时间
2015年02月11日
学科分类
政治史研究
成果类型
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当代中国史研究
PDF全文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基本原则,阐述了以宪法和依宪治国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里程碑地位。《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政治基础。

  一、以法的形式确立新中国国体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首先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的新中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将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新中国筹建时,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与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序言和总纲中阐明了新中国的国体,这就是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8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现代意义上,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的国体中规定工人阶级领导,也就在法的意义上,通过确立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中的领导阶级而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首先,中国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党是中国工人阶级政党。其次,《共同纲领》关于新中国国体的规定,是以党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思想基础与来源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1949630日,毛泽东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回答了什么是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以及为什么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领导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阐述了国家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他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9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中国一成立,《共同纲领》就以法的形式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集中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并发展而来。在法律位阶和效能上,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并列或超越宪法,且其他法律均以宪法为基础与依据,由宪法延伸而来,与宪法相统一,并遵循和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宪法回顾了近代以来中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历程特别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体和政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和军事、民族、外交等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领导体制与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它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基础与保证。

  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制定这部宪法,旨在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适应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加强人民民主,扩大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和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这部宪法的制定具有广泛而深厚的民主基础。19531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543月接受由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后,历时两个多月,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8000多人进行讨论,通过修改形成宪法草案。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6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9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再度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并提交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宪法是关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和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总结,并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历史雄辩地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也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巩固地建立起人民民主国家政权,迅速地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党的领导地位既体现在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现实条件和实践意义中,又体现在宪法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中。

  同时,1954年宪法在总纲中将新中国的国体表述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并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10不仅如此,宪法中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内容,深刻反映了新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这就是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宪法的这些内容,党的领导地位还具体体现在对国家性质的规定中,深刻体现在对历史发展方向与道路的必然选择中。

  1954年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宪法。在党的领导下,遵循这一宪法的精神与原则,新中国通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逐步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

  然而,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由于党的指导思想曾一度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错误,导致社会主义建设发生挫折乃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严重错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但是,正如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历史决议》)所指出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党、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和整个社会的性质都没有改变11,而且,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和粉碎四人帮之后的两年徘徊时期,先后通过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总纲中均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12由此表明,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作为宪法的一条根本原则和法理基础,并没有因历史出现曲折而发生过动摇。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开启了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科学的思想理论指导和广泛的社会历史条件,并在改革开放历史条件下推进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是党对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历史教训的深刻总结与汲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循此思想理论发展逻辑,新中国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治发展中,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鲜明主题和重要战略领域。

  二是在思想政治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总结了党在思想政治建设上的历史经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他强调,中国离开社会主义,就必然退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对于人民来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我们坚持和当作行动指南的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或者说是由这些基本原理构成的科学体系。他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如果动摇了其中任何一项,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三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党的指导思想、宗旨、使命和先进性所决定的。1980116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干部会议上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不能动摇,否则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实现现代化就不可能。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不仅如此,这也是由坚持党的领导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作为政治前提和具有的主体性地位决定的。没有党的领导,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就会失去政治根基和制度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也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党的领导。

  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和中共十二大,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提供了重要基础与依据。《历史决议》回顾和总结了建党60年特别是建国32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与经验教训,正确评价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始终贯穿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与要求,指出:总结历史经验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一步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伟大目标上来。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历史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基本完成了拨乱反正的任务,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之后,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p.225这一总结历史经验的基本结论。

  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推动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将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写入了序言。从其表述看,一方面总结历史,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另一方面则面向未来,阐述国家的根本任务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宪法把党的领导地位、党的指导思想、新中国的国体和社会主义道路作为有机统一体,以法的形式完整地规定下来,同时在宪法的全部内容和条文中也都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精神实质。

  此后的宪法修改,不仅保持了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基本面貌,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丰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19933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3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3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述作了进一步修订,并将关于基本国情的判断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订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丰富到党的指导思想中,将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定位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序言中,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将之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彰显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鲜明特征的政治文明建设。在条文上,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以有利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推进依法治国。

  1982年宪法继承《共同纲领》以来关于新中国国体的规定,并将其表述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规定性在历次宪法修订中始终保持而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国体上的集中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重要根基。宪法坚持和贯彻四项基本原则,为坚持党的领导奠定了根本法律基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归根结底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新中国宪法史表明,法不言党不符合中国国情。相反,新中国宪法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自然属性和本质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同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相辅相成、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