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新中国成立初期旅大地区苏侨集体遣返问题的历史考察
- 作 者
- 周红
- 发表/出版时间
- 2014年07月01日
- 学科分类
- 外交史研究
- 成果类型
- 论文
- 发表/出版情况
- 《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4期
- PDF全文
20世纪50年代中期,苏联政府为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匮乏问题,针对在华苏联侨民(以下简称苏侨)发起了大规模撤侨行动。旅大(现大连市)作为新中国苏侨集体遣返的主要地区之一,在全国遣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力图对这一时期旅大方面遣返苏侨的工作进行梳理和分析,进而考察在中苏友好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对待苏侨群体的立场态度与方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华苏侨集体遣返问题的缘起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境内有大量苏侨居住,为了摸清苏侨的具体情况,便于对苏侨进行管理,中国政府在1950年开展的外侨登记工作中,针对苏侨的人口构成、地域分布、职业状况及经济、社会活动等详细情况进行统计,基本摸清了苏侨来华的时间、原因、职业、经济状况和政治表现,[1]为随后的外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鉴于外侨管理是新中国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体现出国家的外交意志,在“一边倒”外交战略和中苏友好的大环境下,新中国对在华苏侨采取了较为友好宽松的管理措施,以体现新中国对苏联友好的立场。
对于居住在中国的苏侨,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苏联方面就曾于1947年6月30日向旅居中国各地的苏侨发出回国号召,并完成了部分撤侨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苏联政府再次将撤侨工作提上日程。1953年11月,苏联驻华大使库兹涅佐夫与政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谈及苏侨问题,双方对在1954年和1955年“批准大批苏联公民从中国回苏联”一事达成共识。[1]1954年4月23日,苏联驻华大使馆华司考代办正式向外交部通报了苏方的撤侨决定:“苏联政府决定将在华(上海、青岛、旅大、哈尔滨、内蒙古、伊犁、北京、天津等地)的苏侨6000家,约16000至20000人(全国苏侨除新疆外现有6万余人,新疆有8万人)于本年6、7、8三个月内分批遣送回国至高加索、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地开荒。回国的条件是具有苏联籍,有劳动能力,无现行政治问题的,经审查后即可回国,其家属亦可回去。”[2]
在遣返苏侨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对苏方的立场是持赞同与支持态度的。这一方面源于中国政府对苏联开展国内建设的回应和支持;另一方面,对外侨的管理虽然服从、服务于国家的外交政策,但同时也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如何妥善处理包括苏侨在内的大量外侨是新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大量侨民在华的生活、就业及其对社会治安、国家安全构成的压力都亟须中央做出通盘考虑。苏联政府提出的撤侨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政府当时对侨民的管理与安置需要相吻合,这也是中方支持苏方撤侨决定的原因之一。
对于苏方提出的撤回苏侨问题,中方一开始即采取积极配合并主动协调、介入的态度。事实上,早在1954年4月23日苏联正式发出撤侨决定之前,苏联驻华多处领事馆在未与中方及时沟通的情况下,即已着手开展苏侨回国的动员工作,不仅在苏侨中造成了一定的思想混乱,也给中方的侨民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3]
中国外交部曾就苏侨回国问题多次询问苏联驻华大使馆,虽一直未能获得苏方明确答复,但中方一直对多地苏联领事馆和苏联侨民协会(以下简称苏侨会)动员苏侨回国的情况给予高度关注,并责令各地外事处与苏联领事馆保持密切联系。在此期间,中国外交部不断接到各地有关苏侨回国问题的报告,报告称,苏侨因回国问题情绪波动极大,不少苏侨踊跃登记回国,并开始变卖资产,苏侨间还就回国问题出现激烈争斗。据此,外交部认为事态严重,再次向苏联驻华大使馆询问。苏联驻华大使馆回复称,苏联政府确有吸收侨民回国开荒之意图,但目前尚在调查研究,并不是立即开始登记报名,各领事馆的做法是错了。[4]
尽管苏联驻华大使馆没有给予完全肯定的答复,但由此中方已经可以确认苏方对于苏侨回国问题的态度。为积极配合日后苏方将要开展的撤侨工作,维护中苏友好的大局,中国政府化被动为主动,随即开始部署有关遣返苏侨的准备工作。4月21日,外交部致函公安部、商业部、内务部、对外贸易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总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各有关单位,要求他们于近日派人到外交部开会,共同研究苏侨回国事宜,并指出应及早准备并主动配合苏联方面的这一举措,对因苏侨回国而引起的许多问题必须事先明确处理原则,以免被动。[5]至4月23日苏联向中国通报撤回苏侨的正式决定后,苏侨集体遣返工作在中国各地正式展开。
二、旅大地区苏侨集体遣返过程及主要问题
旅大是苏侨集体遣返的主要地区之一。在处理遣侨涉及的各项工作中,旅大方面一方面以中央有关精神为指导,从中苏友好出发,积极配合苏方撤侨行动;一方面,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灵活处理各项具体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与独立性。
(一)旅大地区苏侨概况
从目前现有的资料看,俄国人居留旅大地区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8年清政府与沙俄签订了《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俄国强行租借了旅顺和大连后,便有俄国侨民在此居住。20世纪上半叶,随着苏(俄)国内局势的变动、中苏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中长铁路的修建及管理,旅大地区的苏(俄)侨人数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中。至新中国成立后,旅大地区苏侨及无国籍白俄约有3000余人,占在华苏侨总人数的2%。
尽管苏侨人数不多,但旅大地区苏侨管理工作较为完备。旅大市人民政府外事处(以下简称旅大外事处)主要负责侨民管理工作,与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保持密切联系,旅大地区苏侨会等苏侨组织发展良好。苏侨生活相对稳定,在旅大地区各单位工作的苏侨职工共915人,占旅大地区苏侨总数的1/3左右,分布在旅大地区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团体中,其中技师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有93人,部分苏侨在重要的工厂、企业,如中苏造船公司、旅大建筑设计公司、大连起重机械厂、旅大电业局等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承担重要工作。以旅大电业局为例,苏侨担任试验所机要电话修缮工作,掌握全市的电话情况和电话号码,并可以控制全市电话的使用。在大连起重机械厂,苏侨担任副厂长,掌握全厂一般技术设计。除此之外,苏侨还开办工商业,全市有苏侨私人工商业、苏侨会所属工商业共28户,经营对象主要针对驻守旅大地区的苏军及其家属以及其他外侨,经营能力较强。
(二)旅大地区苏侨遣返经过
由于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过早对旅大苏侨透露了苏联政府准许其回国的意图,1954年初,旅大地区苏侨即明显表现出回国意向,并积极采取行动准备回国。如一部分地方苏侨故意与苏军往来拉关系;个别苏侨积极出卖其在旅大地区的房产;有的苏侨联名写信给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多数苏侨都对回国一事表现得迫不及待。[6]在旅大地区雇用苏侨的单位中,苏侨职工受回国一事的影响,不能遵守工作制度与劳动纪律,不安心工作、影响生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苏侨会的一些企业也出现消极经营的现象,如不接受订单、不再订购原料等。与此同时,在苏侨中还流传有关回国的各种说法,有的说因中国建设需要不准他们回国;有的认为等中国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即可回国,等等。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则在1954年头两个月内相继批准了5户9名地方侨民回苏,而1953年平均每两个半月才批准1人,并且被批准回国者并非政治上进步的,这更加剧了各地苏侨的情绪波动。
这一时期,旅大地区苏侨无论是思想方面还是社会生产方面都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旅大方面对于涉及苏联侨团、侨校、侨团工商业的管理等直接受到苏侨去留问题的影响,且有关苏侨回国问题中的不实传言也不符合中苏发展友好关系的宗旨,旅大外事处于1954年3月1日向外交部递交了情况报告,详细汇报了旅大苏侨中出现的混乱与波动,希望中央给予相关指示。
由于此时苏方对撤侨一事尚未给予中方及时、准确地答复,因此外交部批复继续由旅大外事处与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保持联系,从中了解情况。显而易见,这一时期苏联在撤侨一事上明显与中方缺乏沟通,其原因尚未可知,[2]但毫无疑问的是,这对中方在涉侨问题的处理上造成了诸多困难。
4月2日,旅大外事处从各雇用苏侨职工的单位获知,各单位的苏侨职工已接到苏联政府允许其回国的决定。同日晚,苏联驻沈阳总领事莫洛佐夫出席旅大苏侨会支部负责人会议,宣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准许侨民回国垦荒的决议,并立即部署侨民回国登记工作,同时指示暂停苏侨会正在进行的改选工作,要求成立苏侨资产委员会,着手处理苏侨会工商企业及侨民私人财产问题。
4月3日,旅大外事处就此事正式问询苏联驻沈阳总领事,得到苏方明确证实。至此,旅大方面有关苏侨撤离的问题得到正式确认,这显然与苏联驻华大使馆所称撤侨尚处在“调查研究,并不是立即开始登记报名”的阶段相矛盾。
尽管苏联驻华大使馆称“各领事馆的做法是错了”,但在旅大地区,苏侨回国登记工作却快速有序地开展起来。4月3~6日,旅大苏侨会开展苏侨回国登记工作,登记者达到全市苏侨的86.5%。与此同时,苏侨间就回国问题也出现严重分化,愿意回国者认为未申请登记回国者思想落后,部分未登记者甚至被苏侨会开除。未进行登记者主要有以下三种人:因有技术、有产业、生活较为优裕,不愿吃苦者;年老无子,不愿远行者;敌视苏联,想去资本主义国家者。因受到旅大其他苏侨的鄙视,未申请登记回国者纷纷申请前往天津、上海等地或计划设法去资本主义国家,仅4月8日就有11户提出外迁申请。
4月10日,旅大外事处就苏侨回国一事再次问询苏联驻沈阳总领事。苏联驻沈阳总领事称,此地(指旅大)以后不会再有苏侨留下,并提出两三个月以后分三批撤回苏侨。
旅大方面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做出判断,认为此次苏侨大规模登记回国是苏联政府对国外侨民回国的一项新措施,本地苏侨回国问题将有望解决。由此,针对本地实际情况,旅大方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首先,旅大外事处密切与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的联系,加强与公安局、各雇用苏侨职工单位的沟通。其次,旅大外事处着手在内部研究苏侨职工工作替代问题、房产、工商企业处理等具体问题,并要求尽快提出初步意见报外交部请示。再次,还特别要求雇用苏侨职工的单位,对负责重要岗位的苏侨职工的回国情况预先进行评估,加强对苏侨职工在工作与纪律方面的教育与监督,但暂不处理苏侨职工有关回国问题的各项事宜,等待中央的进一步指示。
旅大方面的上述做法,既有利于缓解日后遣侨行动对本地区的生产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又有助于配合苏联撤侨工作。4月23日,中苏就遣侨达成正式决定后,旅大地区的遣返工作正式展开。
1954年5月24日,旅大方面成立了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统筹苏侨回国工作。5月25日,旅大外事处、公安局共同设立办公室,分工协作,具体处理苏侨回国各项事宜,苏侨遣返工作分两年进行,自1954年5月底正式启动,截至8月20日分25批共送走苏侨2238人(其中无国籍俄罗斯人36人)。[7]1955年3~5月遣返苏侨232人。两次遣返苏侨共计2470人,占旅大地区苏侨总人数的90%。
两次遣侨后,旅大地区所剩苏侨及其他外侨不足400人。[8]随后在中央的统一安排下,外侨陆续迁出旅大地区。至此,以苏侨集体遣返为契机,旅大地区顺利完成了全部遣侨工作。
(三)遣返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原则
旅大方面在遣返苏侨工作中,着力体现了中苏友好的精神。积极贯彻中央提出的“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速送走”的总方针[9],与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保持密切联系,以苏侨会等组织为依托,动员银行、海关、信托公司、铁路局、友好协会等各单位与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协助苏侨回国的工作,通力配合苏方撤侨。如根据外侨出境管理规定,外侨出境需保证本人在本市无债务纠纷、欠纳租税及未了民刑案件。旅大苏侨及无国籍侨民欠公家房租、水电费、瓦斯费者极多,自遣侨工作开展后,旅大方面迅速责成有关业务部门专门协助处理此类问题。按海关规定,出境须将所携带的全部物品逐一填写报关单送交海关,对苏侨也采取了简化的程序。对于有未了民刑案件之侨民,旅大方面要求法院从速处理积案。对已判处徒刑在押或在劳改者,除情节严重者外,均允许其回国,使犯罪侨民在苏联国内有利条件下更容易得到改造。
虽然苏侨回国时间紧迫,且遣返工作牵扯面甚广,涉及生产、生活等诸多问题,但遣返问题政治意义重大,旅大方面必须慎重处理各项事宜及细节,力求为苏方既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表达对苏友好的意愿,同时也尽力维护自身利益。
1.苏侨职工替代问题
旅大地区由于开发较早,工业基础较好,在各工厂、企业、学校工作的苏侨职工较多。1953年5月21日,外交部曾发出《关于外侨不宜担负领导工作和较重要的责任,尤须注意不得担任及接近机要工作的指示精神》,要求对外侨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整。旅大方面立即针对本地区外侨[3]中此类情况开展调查,并于11月向外交部提交了有关外侨在旅大地区工厂企业中担任行政领导工作及担任或接近机要部门工作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写道:由于掌握较高的技术及相关管理经验,苏侨不仅多在工厂企业任职,且往往身居要职,负有领导责任。旅大方面已要求各单位寻找适当的中国职工进行替代,对于苏侨职工中的高级技术人员,则拟向苏方建议从苏联派人来代替或从国内其他部门调派。[10]
苏侨集体遣返工作启动后,大量苏侨职工的迅速撤离必然对相关单位、企业产生消极影响。旅大地区很多重要单位如中苏造船公司、旅大建筑设计公司、旅大电业局、秋林公司等因技术关系,一时难以寻找合适的接替人员,提出拟留用一些苏侨,并提出了相关苏侨名单。
1954年5月25日,旅大外事处、公安局召开会议进行商讨,提出要从大局出发,为长远计,主张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对所有苏侨职工均不挽留,按计划遣返苏侨。对于一时难以找到中国人代替的工作,为解决各单位实际困难,旅大外事处及时向中央进行汇报,并建议尽量延后一些重要岗位人员的回国时间,或从尚未登记回国的苏侨中寻找可胜任工作者,使一切工作以不影响苏侨实现回国目的为前提,同时敦促各机关、单位迅速着手培养本国的相应人才。
在贯彻中央的统一部署、配合苏方撤侨行动的同时,妥善解决本地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消除消极影响,是旅大方面在遣返苏侨时亟须处理的紧要问题。与此同时,考虑到旅大地区作为新中国重要的军事及工业基地之一,遣返外侨对于维护地区生产与安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政府对如何处理外侨问题已经进行了慎重思考。1950年9月15日,外交部曾向青岛市下达关于“在青岛的外侨陆续遣返回国”的指示[11],目前虽未见到中央向旅大方面下达此类指示的直接文件,但从旅大地区作为重要的军事及工业基地的角度来看,对旅大地区苏侨的相关处理也是应有之义。因此,在遣返苏侨工作中,旅大方面以“积极协助、尽速送走”为目标,不仅顺应了中央的大力配合苏联撤侨工作的精神,同时,从地区发展的特殊性出发,也有利于增强地区的安全性。
2.苏侨资产处理问题
资产处理问题是各地遣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旅大地区的苏侨在此均居住多年,工商业发展相对成熟,个人资产也较多。为配合苏侨撤离计划,旅大方面按照中央统一指示,并结合本地情况,对苏侨资产[4]主要采取“政府指派国营企业收购”的方针,但在实际收购苏侨企业工作中遇到一些棘手问题,以苏侨会所属企业为例,有些企业日常经营存在困难,经济状况不佳;还有些企业或业务,旅大方面既不需要,也缺乏相关管理技术与管理人员。因此,相关国营企业缺乏收购意愿。为落实协助苏侨回国的方针,旅大方面本着友好协商精神,不斤斤计较细小问题,极力说服有关国营企业,有时甚至采用行政命令,以求迅速完成对苏侨工商业的收购。
在资产处理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收购价格。苏侨企业提出按照其会计账面价格确定出售价,由于苏侨企业大多由私商进货,进货价普遍高于国营企业批发价。对此,旅大方面进行慎重调查研究后认为,按此标准收购必然造成中方亏损,而要求国营企业不顾本身的经济核算承担较大亏损去收购苏侨的企业,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旅大外事处召集财政经济委员会、商业局及各相关单位讨论,并同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苏侨会交换意见后,最终确定收购价格标准,即以行政管理机构一般收购价、各国营企业清产核资标准价格及国营企业批发价为标准定价。在房产方面,旅大方面则根据1953年、1954年两年苏侨个人出卖房产的价格确定了此次收购价格标准,并提前了解苏侨房产情况,做出估价。在收购范围上,除失去使用价值的物品(如药品)外全部收购。[12]
由于我国营商业负有掌握价格政策、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本着公平合理原则来制定价格标准,既照顾了苏侨,又兼顾了中方企业,还有利于相关业务部门掌握价格政策。在保证价格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为协助苏侨尽快处理资产,不耽误其回国计划,旅大方面积极召开苏商会议,针对侨民的各种特殊情况给予帮助。以1954年为例,因遣侨日程安排紧张,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向中方提供回国苏侨名单往往过晚,时常发生苏侨业主来不及处理其资产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旅大方面及时部署专人负责协助苏侨清理资产负债。对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旅大方面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免其税款。对于部分苏侨房产手续不完备者,只要经审核其产权属实,在手续方面也酌情放宽标准。
在旅大方面收购苏侨工商业的过程中,遇到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安置苏侨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对此,旅大方面与相关国营企业接洽,安置他们到相应的国营企业工作。与此同时,政府出资购买苏侨企业,使苏侨企业中的中国职工产生了思想困惑。由于历史原因,他们曾把苏侨企业负责人视为“资本家”,政府出资购买苏侨企业,在中国职工中间造成了“工人创造的财富给资本家带走了”的负面想法。此外,由于安置到国营企业后职工工资会有所调整,部分人员抵制安置方案,并向苏侨企业提出发放企业结束金的要求。发现此类情况后,旅大方面立即组织工会人员在中国职工中开展动员,进行解释说服,反对单纯从经济观点出发,强调了协助兄弟国家侨民回国的政治意义,安抚职工情绪,以消除对遣侨工作的不良影响。
3.苏侨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问题
苏侨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是各地苏侨遣返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对此,中国政府十分谨慎。由于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侨民多是思想反动者,对地方治安也时常造成消极影响,从国家利益考虑,中国政府原则上同意他们出境,认为“他们出境,对我们是有利的”,“凡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者均可批准”。[13]而苏联则认为,侨民去资本主义国家不仅会破坏苏联的国际声誉,也不利于中苏的国家安全,力主全部撤回苏联。中苏双方围绕该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1954年底,中苏达成初步意见:对年老生活困难者、以非苏侨的眷属身份申请赴资本主义国家者可以酌情考虑批准其申请。但对居住在重要地方的苏侨,要依具体情况定。
在实际工作中,中方对申请出境的苏侨不仅坚持了逐个审批的原则,而且如果符合出境条件的苏侨获得出境批准会对其他侨民产生负面影响时,为慎重起见,中方仍不批准其出境。[14]
在1954年4月开展苏侨回国登记时,旅大地区即已出现去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申请。对此,旅大方面一方面采取暂缓批准的措施,及时上报中央;另一方面,与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保持紧密联系,将苏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苏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配合苏方加大动员力度。经过动员争取,大部分原拟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人顺利回国,但仍有部分坚决要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人。
鉴于旅大地区的重要性,以及中苏对此问题达成的共识,至1955年遣侨工作结束时,旅大方面对于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苏侨一个也没有批准。同时,为配合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动员苏侨回国,推动苏侨遣返工作的顺利开展,旅大方面还对个别鼓励其他苏侨不登记回国的苏侨职工予以行政处分,对部分恶意宣传的苏侨给予必要处理。至1955年10月,外交部向旅大方面下达了对苏侨回国采取政治动员、解决实际困难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三者结合进行的处理原则,肯定了旅大地区的做法。[15]
4.留下苏侨的善后工作
在旅大地区苏侨登记回国、正式遣返过程中,存在一些原计划走但持观望态度或最终未获得批准而未能成行者。经过1954年的遣返,旅大地区剩余苏侨502人,其中有职业者220人,占留下苏侨人数近一半,剩余苏侨中尚有困难无职业者。[7]至1955年集体遣返工作结束时,留在旅大地区的苏侨不到300人[5]。由于大部分苏侨回国,旅大地区苏侨原有的工作、生活秩序均发生变化,留下的苏侨面临生活困难、就医、子女上学、苏侨会组织恢复等问题。
1955年6月苏侨集体遣返结束之际,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官员就如何处理未走苏侨表态说:“留下来的人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准他们去资本主义国家,是否准他们继续住在旅大,应该由中国政府来决定”。[8]
尽管人数很少,旅大方面对于这部分侨民仍旧做了较为妥善的安置,如对曾主动离职但未能回国的侨民,旅大方面要求各单位在侨民提出复职要求后继续留用,尽力解决其工作问题。[16]同时,旅大方面将这些苏侨及本地区其他外侨[6]的去留问题做了通盘考虑。1953年12月14日,公安部曾致电东北公安局,就制定旅大地区全部外侨外迁方案提出要求。[16]至旅大地区苏侨集体遣返工作结束,旅大地区外侨已不足400人,外侨迁出工作提上日程。以苏侨集体遣返工作顺利完成为契机,旅大方面对剩余苏侨及其他外侨情况再次进行认真调查,并加强对外侨特别是在机关企业工作的外侨的各项教育管理工作,为后来最终实现迁出全部外侨的工作做了充足准备。
三、旅大地区苏侨集体遣返工作的经验与思考
通过对旅大地区苏侨集体遣返工作的梳理可知,旅大遣返苏侨是在中苏友好的大背景下,在中国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秉承主动配合、积极协助的态度,以维护中苏友好大局为宗旨推进的。因此,对苏侨的遣返有别于此前对日侨的遣返,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将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侨民作为友好国家侨民处理,因而贯穿整个遣返工作始终的是中国政府对苏联友好善意的精神。
旅大方面在1954年、1955年的苏侨集体遣返工作中基本达到了让苏侨高高兴兴回国的要求。
首先,这得益于中央的高度重视。无论在遣侨工作启动前、过程中还是善后工作,中央与地方都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下达电报、电话指示,做到政策明确、思想清楚。以维护中苏友好大局为宗旨,以“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速送走”为总方针,有效地保障了遣返工作的顺利推进。
其次,遣返工作的顺利完成与旅大地区的具体情况也紧密相关。作为新中国重要的军事、工业生产基地,新中国成立前后旅大地区一直有大量外侨居留,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侨民工作的经验,而作为遣返日侨的重镇,旅大方面在遣侨工作上也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加上旅大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后对本地苏侨管理工作一直尤为重视,在整个遣返过程中,旅大方面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开展阶段性工作汇报,对工作及时进行布置和检查。例如,旅大方面在每送走一批苏侨后均通过做详细书面报告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进而继续推进工作。
上述各种因素有力地促进了旅大地区苏侨集体遣返工作的顺利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在处理遣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上,旅大方面既坚持了原则又富于灵活性,既维护了中苏友好大局,又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在顺利遣返侨民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主权。
[ 参 引 文 献 ]
[1]《复关于无国籍苏侨申请苏籍问题(1955年12月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95-01-182。
[2]《外交部关于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给中央的报告(1954年4月2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026-01-1。
[3]《北京苏侨对回国的反应(195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37-05;《内蒙请求稳定苏侨情绪函(1954年4月1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37-21。
[4]《外交部请有关单位派人与会讨论苏联侨民回国问题函(1954年4月2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39-01-2。
[5]《外交部请有关单位派人与会讨论苏联侨民回国问题函(1954年4月2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39-01-3。
[6]《旅大市关于苏联侨民因回国问题引起波动情况的报告及外交部批复(1954年3月1~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37-18(1)。
[7]《旅大市协助苏联侨民回国工作总结(1954年10月8~2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40-05(1)。
[8]《旅大外事处1955年协助苏联侨民回国工作总结报告(1955年6月6~1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96-08(1)。
[9]《外交部关于苏联撤回在华苏侨问题给中央的报告(1954年4月2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026-01-1(3)。
[10]《关于旅大市苏联侨民在我工厂企业担任要职事的报告及处理(1953年11月13日至1954年2月19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45-09(1)。
[11]《青岛市志·大事记》,五洲传播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12]《旅大市关于协助苏联侨民回国问题的综合报告(1954年6月2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36-01(1)。
[13]《外交部关于请提出对协助苏联侨民回国工作总结报告的意见致各有关机关单位的公函(1954年11月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40-20-13。
[14]《苏侨出境去资本主义国家问题(1954年12月1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41-06-102-104。
[15]《中央关于苏联侨民出境问题给辽宁省委并旅大市委的批复(1955年10月24~2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97-05。
[16]《关于旅大地区留下苏侨善后问题的报告及外交部的批复(1954年9月2日至10月2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39-14(1)。
[1][收稿日期]2014-04-30
[作者简介]周红,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100009。
至1951年3月,全国经普查登记的外侨共有273529人,其中资本主义国家的侨民26813人,日侨37809人,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侨民202903人,无国籍侨民5057人,国籍未定者947人。参见中国警察学会出入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编:《公安出入境管理大事记》,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2]缺乏与中方沟通的原因尚待对苏方档案进行挖掘与分析。已有分析认为,这可能由于当时苏方对撤侨问题尚未考虑成熟,参见张在虎《中国政府与1954、1955年苏联集体遣侨》(《党的文献》2008年第1期)一文。从当时中苏关系来看,笔者认为这种分析较为可信。
[3]旅大地区日侨已陆续遣返,所剩外侨多为苏侨。
[4]主要指苏侨工商业及苏侨房产。
[5]主要由坚决要去资本主义国家者、年迈且有财产者、有亲眷在华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未获得苏联驻沈阳总领事馆批准者构成。
[6]包括捷克斯洛伐克、伊朗、埃及等国及无国籍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