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芳】新中国新式婚姻制度的初步确立
- 作 者
- 刘维芳
- 发表/出版时间
- 2013年01月13日
- 学科分类
- 社会史研究
- 成果类型
- 论文
- 发表/出版情况
- 当代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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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式婚姻制度,即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倡导的与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婚姻制度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宣告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为开端,在新中国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逐步确立下来。新式婚姻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是一个合力作用的结果,既是社会政治、经济改造的过程,也反映了历史文化习俗的变迁。在这个过程中,多种力量的综合作用最终使这一制度战胜了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制度。目前学术界围绕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颁布实施状况展开的研究较多②,对新式婚姻制度逐步确立的原因及其过程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的尚不多见。本文力图从政治、经济、思想观念等方面对新式婚姻制度的逐步确立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以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
新中国的建立不仅是一种政权的更替,而且是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到社会结构全面而深刻的变革。新中国建立初期是全社会破旧立新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大变革,婚姻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
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之前,由于旧式婚姻制度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导致在广大农村地区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所占的比例很高。据1948年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对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调查显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则为33.3%,多则达到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市,婚姻案件少则占11.9%,多则占48.9%。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约占婚姻案件的70%~80%;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58%~92%。[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2]上述一系列婚姻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无疑与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相关法律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新生的人民政权加以解决。为此,1950年4月13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交了《婚姻法》草案,经会议讨论通过,于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婚姻法》共分为8章26条,在借鉴苏联、朝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国婚姻制度,批判地吸收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并总结解放区20年来改革婚姻家庭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2](p.148)《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从法律层面上彻底废除旧式婚姻制度,开始确立新式婚姻制度。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对基层组织和党员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做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3]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1957年5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更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在1957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民主妇联)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积极配合《婚姻法》在全国的推行工作。[4]各大行政区、各省、市领导机关也先后发出了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地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婚姻法》,并利用报刊、广播、壁报、冬学、民校和文艺活动等方式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出周恩来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4](p.211)中央检查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等19个单位共41人组成,分为4个组,于1951年10月23、24日分别自北京启程,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各检查组以调查、研究、帮助处理婚姻问题及案件(包括召开公审大会)等方式进行了解情况和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了总结汇报。[5]
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时,必须在会上报告和讨论《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并将讨论结果逐级上报。[6]通过这种制度性汇报使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工作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会议的重要议题。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7]旨在运用国家行政力量和广泛的社会动员,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在全社会倡导新思想、新风尚。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同时,改变传统婚姻的缔结方式、推行新式婚姻登记制度是国家推进新式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传统婚姻制度下的婚姻缔结采取仪式婚形式,婚姻当事人只要“六礼”所谓“六礼”,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备并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不需要登记。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还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这样,对当事人婚姻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可有效防止违法婚姻。195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婚姻登记办法》,并由内务部于6月1日公布,从婚姻缔结形式方面对新式婚姻制度在全国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前提。自《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进行婚姻登记的人数明显增多。据河北、山东等23个省及北京、天津、沈阳等11个市的不完全统计:自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起至1952年6月底止,共办理结婚登记536954对,离婚登记332384件,寡妇改嫁的23567人,取消婚约(包括童养媳)32925人。[8]政府通过制定和颁布《婚姻法》、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迈出了婚姻制度弃旧立新的第一步。
二
新式婚姻制度的确立仅仅通过一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是远远不够的,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涉及政治、经济、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封建剥削制度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为新式婚姻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
在旧社会,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广大农村女性获得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使城乡女性大量参与到国家建设中,有了自己的劳动报酬。经济上的独立改变了旧中国女性对男性在家庭中的依附地位,为新式婚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1950年冬到1952年底,全国大约有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约合4700万公顷)的土地和大量的生产生活资料,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性标志。在土地改革中,中共中央和有关政府机关继续运用民主革命时期的丰富经验,坚持男女一起发动的方针,许多妇女积极参加到土地改革中。1950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对妇女土地所有权问题作出指示,肯定“必须首先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承认男女农民有同等权利,并保障其所有权”,“任何人,任何地区不能对此有所修改或动摇其执行”。对于“农民极不安心,不知何时会失掉妻子、土地、财产”的说法,指示指出,“失掉二字意味着土地、财产均属男子所有,因而也即否定了妇女同样有土地、财产所有权的原则”[9]。11月,内务部发出《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指出:“为了表明全户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男女老幼)所共有……土地证上不能只记户主一人姓名,应将该户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内。”[10]通过土地改革,很多妇女都分得了土地。例如:北京郊区近20万妇女和其他农民一样分得了一份土地,第一次在土地证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11]黑龙江地区农村妇女共获得34.9万亩土地,仅齐齐哈尔市郊区就有1375名妇女分得土地1万亩。市区有5000户贫苦妇女分得房子。[12]浙江省宁波地区的妇女领到土地证后高兴地说:“阿拉妇女从前世世代代没有过田地,现在全靠共产党、毛主席领导,第一次有了产权,拿到了土地证后,一定更要积极参加劳动来保牢翻身。”[13]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取消了封建地主阶级的一切特权,妇女和男子一样分得了房屋和土地,在经济上获得了平等权,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
土地改革完成后,广大妇女又参加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在农村,民主妇联动员妇女加入农业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组织。一些妇女积极分子带头入社,著名的有:被誉为“子弟兵母亲”的戎冠秀、全国劳模申纪兰、植棉模范张秋香等。[14]在农业合作社中,实行男女分工作业,妇女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逐步受到重视。男女社员按劳动记工分,农村妇女有了自己的经济收入,经济地位有所提高。1956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农村妇女的权利作出了若干规定,并指出:妇女同男子有平等入社的机会,入社后男女社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无条件的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1956年加入合作社的女社员约有150万人,占全体社员总数的30%左右。[14](pp.46~47)广大私营工商业者的家眷和女工商业者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经过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妇女参加生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人数,从五十年代初期的20%增加到70%,全国城市女工由60万人发展到一九五七年的328.6万人。”[14](p.54)在农村,绝大多数妇女参加了劳动。人民公社化后,大量兴办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洗衣组等福利事业,生产集体化和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创造了条件,广大农村妇女参加了积肥、种试验田、兴修水利等。经济调整时期,各级妇联坚持以“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为中心,引导妇女办农业、办副业,广大城乡妇女和上山下乡的城市女知青都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独立经济地位的获得和广泛参加劳动使妇女有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为她们婚前争取婚姻自由、婚后消除对丈夫的依赖提供了条件,也为新式婚姻制度的逐步确立奠定了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
三
妇女的独立经济地位对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始终占据统治地位。新中国建立后,妇女广泛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1953年12月,在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普选运动中,广大妇女踊跃参加了投票。这次选举,全国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9144人,其中妇女代表占17.31%。[15]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共有女代表150人,占代表总数的12.2%。在1964年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542位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7.8%。[16]在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上涌现出大量女劳模,1950年,参加全国工农兵模范代表大会的198名农业生产模范中有22名是女模范[17]。1958年12月召开的全国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代表会议上,有2502名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和代表人物的代表出席了会议。[18]1960年3月,全国妇联奖励了1万多名妇女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19]一批优秀女知识分子成为中国科学技术领域的骨干,如著名天文学家叶叔华、著名科学家谢希德、生物学家郝诒纯、核物理学家何泽慧、中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运载火箭的设计者之一王之任等。
广大杰出女性的不断涌现以及女性在各行各业取得的突出贡献打破了男性大一统的局面,涤荡了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和各种束缚妇女的陈腐思想,改变了整个社会对女性的看法。旧式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格局受到挑战,封建意识受到冲击。“妇女不简单,意志好比刘胡兰、赵一曼,勇敢赛过穆桂英、花木兰,智谋有如诸葛亮和鲁班”[20]等对女性的赞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各种轻视、歧视妇女观念的改变,为新式婚姻制度的确立扫除了思想障碍。
妇女独立经济收入的获得也带来了她们择偶观念上的变化,自由和平等的婚恋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青年男女不再以对方的“财产多寡和门第高低”为条件,而是以“能劳动、爱学习和思想进步”为标准来选择自己的伴侣。例如:“东北辽西省某县一妇女爱上了模范自卫队员,父亲因嫌对方贫穷而不同意,她以爱对方的‘思想进步、劳动好’作理由,终于说服了父亲”;“平原省林县有些妇女提出了要对方同意她‘参加民校、参加冬学、参加各种会议、参加互助组’等作为结婚条件”。[21]另据中南区《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不少青年男女找对象的条件是:“在不在党团,思想进不进步,劳动好不好,长得好不好”[22]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思想逐渐变为“嫁汉嫁汉,结个伙伴。共同劳动,创造幸福”,[23]反映了这一时期青年人婚姻观念的变化。
针对当时社会上在婚姻恋爱问题上的资产阶级思想,全国妇联主办的《中国妇女》杂志开辟专栏,展开了以“选择爱人的标准是什么”为主题的讨论,1964年第4~9期登载了《爱忠于革命事业的人》、《用革命的人生观对待恋爱婚姻问题》、《青年人要有革命的生活内容》等20多篇文章,教育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的择偶观念,摒弃资产阶级思想。在介绍讨论的缘由时,《中国妇女》杂志写道:“选择爱人时,应首先注意双方的政治条件、思想进步,用无产阶级的恋爱观点对待恋爱婚姻问题”;“选择爱人的标准问题,不是个人生活琐事,而是关系用什么立场、观点、方法对待恋爱婚姻的大事情。在恋爱婚姻问题上,也存在着两种世界观、两种思想的斗争。用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处理这一问题,可以增强革命意志,为党为人民更好的工作;用资产阶级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处理这一问题,使人革命意志衰退,影响进步。”[24]这场讨论对现实生活中资产阶级婚姻观念的各种不同表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批判,对社会主义婚姻观念带来的幸福生活进行了褒扬,对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起到了重要作用。
正是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合力作用下,新式婚姻制度在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斗争中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最终逐步确立下来。
四
新式婚姻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新旧观念、新旧习俗、新旧婚姻制度此消彼长、不断斗争的过程,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婚姻法》的误读而引发的婚姻案件增多,以及因婚姻造成的“自杀”、“他杀”现象增多。有人说《婚姻法》就是“离婚法”、“女人法”;还有的将婚姻自由误解为“离婚自由”,将《婚姻法》规定的“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理解为包办婚姻都要离,寡妇都得另嫁;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姻自由理解为“谁不想跟谁就不跟谁”;[25]这些错误观念造成一段时期离婚总数急速上升,1952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突破百万件,1953年继续增长,高达117万件。[26]由于妇女要求婚姻自由遭到旧婚姻制度和旧社会观念的猛烈反对,与离婚高潮同时出现的还有大量因婚姻纠纷造成的凶杀、自杀、斗殴、伤害等事件,一时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二是封建婚姻制度回潮现象在一段时期较为明显。三年自然灾害造成全国范围内发生粮食短缺,农村流民大量增加,导致很多地区重婚、纳妾现象抬头。1962年,陕西、宁夏、贵州、吉林、山西、广东、湖南等省均不同程度地发生外来妇女与当地农民非法同居的现象。[27]童养媳、早婚现象、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在某些地区有所增加。据全国妇联对山西省17个县的调查和安徽、河南、湖南等省的文件和来信反映:1960~1961年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在某些地区呈上升趋势,男女结婚要彩礼、衣物、粮食等现象十分普遍。[28]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封建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指出的:“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虽然已被推翻,但是在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仍普遍地存在。广大的群众至今还保留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保存着‘封建家长’和‘夫权’统治的恶习。因此他们对于妇女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严加限制,尤其是对于妇女要求婚姻自由,更认为‘大逆不道’,加以种种残酷的迫害。这正是表现了残余的封建主义思想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剧烈反抗。”[29]
第二,《婚姻法》的宣传具有临时性、突击性和被动性,存在组织缺位等不足。从本质上看,以妇女解放为己任,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的《婚姻法》与传统婚姻观念、婚姻习俗是冲突的;而宣传上的临时性、突击性、被动性又使新婚姻观念的启蒙出现缺位。《婚姻法》文本与当时农民的经济状况、传统乡村文化严重冲突,在实践中《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没有得到系统化的组织支持,导致《婚姻法》在推行的过程中遭遇到了民众的误读乃至抵制。[30]
第三,由社会习俗变革的滞后性特点决定。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力,且具有滞后性、不平衡性的特点。所以,“从社会习俗发展变迁的固有规律来看,要使大部分地区、大部分人都完成传统风俗习惯的改变也需要一定的过程、较长的时日。心理层面是文化结构的最深层,也最具有民族性和保守性;作为几千年传统文化凝聚积淀的产物,它的变化必然要比其他层面的变化艰巨复杂”。[31]婚姻家庭关系属于私人生活领域,要使新式婚姻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扎下根,使新式婚姻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内化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1]罗琼、段永强:《罗琼访谈录》,中国妇女出版社2000版,第103页。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3]《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新中国妇女》1950年第11期。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重要文献》,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6~208页。
[5]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人民日报》1952年7月4日。
[6]《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报》1952年7月31日。
[7]《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海军建设》1952年第38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
[8]《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人民日报》1953年5月4日。
[9]《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1949~1983)》第2册,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10]《保障土地改革后农民土地所有权内务部指示各地颁发土地证财政部通知所属协同进行调查统计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1月27日。
[11]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北京志·人民团体卷·妇女组织志》,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12]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黑龙江省志·妇联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
[13]《镇海十七个乡六万多农友欢天喜地领到土地证》,《宁波大众》1951年9月2日。
[14]《当代中国妇女》,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15]刘政:《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巨大的普选》,《人民日报》2004年9月8日。
[16]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陕西省妇女联合会研究室编:《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版,第571页。
[17]《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18]《检阅大跃进的伟大成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国优秀女战士大会师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代表会议隆重开幕》,《人民日报》1958年12月4日。
[19]《全国妇联宣布各地区各单位受奖的“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的数字和主要名单》,《人民日报》1960年3月8日。
[20]曹冠群:《进一步解放妇女劳动力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服务》,《中国妇女》1958年第7期。
[21]许德珩:《正确执行婚姻法消灭封建的婚姻制度》,《人民日报》1951年4月30日。
[22]《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23]《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巨大变化》,全国妇联档案:1960年卷,L14-0029-1。
[24]《问题讨论:选择爱人的标准是什么?》,《中国妇女》1964年第4期。
[25]梁琮:《进一步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3月10日。
[26]萧扬:《婚姻法与婚姻家庭50年》,《中国妇运》2000年第5期。
[27]《关于当前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向中央的报告及中央的批示》,全国妇联档案:1962年卷,E20-0025-1。
[28]《关于当前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问题的综合材料》,全国妇联档案:1961年卷,L15-0010-2。
[29]《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30]汤水清:《“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31]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