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超】新时期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有效途径
- 作 者
- 吴超
- 发表/出版时间
- 2011年04月28日
- 学科分类
- 理论与对策研究
- 成果类型
- 论文
- 发表/出版情况
-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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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建设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党面临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1]而党内民主建设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系统工程”,[2]不是某一个方面“单兵突进”,可以解决问题的,必须全面规划,总体设计。而且必须把党内民主建设纳入到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考虑,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建设的有效途径,使党内民主建设多途径、多方面全面展开。
一、加强民主观念教育,培育党内民主意识
党内民主意识是党内民主的思想基础。党员有了良好的民主意识和修养,党内民主制度化建设才能做到合理和科学,各项民主制度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培育党内民主意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突破传统认识窠臼,创新党内民主理论
党内民主理论要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使之时刻释放出新鲜的时代气息。要在继承党内民主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们党的民主实践和民主理论,重新审视现有的党内民主理论和体系,同时要批判地吸收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创造的丰富的民主思想和世界上其他政党的民主理论为我所用,进行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国内和党内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倾向:一是由于长期只是片面强调民主的阶级实质(国体),使有些党员停留在社会主义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高“千百万倍”这一点上,而无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很不完善;二是一些党员片面强调甚至夸大我们的民主制度不完善的一面,简单地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不如资产阶级民主。从国体意义上来说,前者是高于后者的。但是,在民主的政体意义上,迄今为止,还远不能说社会主义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更确实、更完备,发展程度更高。发展党内民主,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某些具体制度和实践应吸收和借鉴,与时俱进,创建中国特色的党内民主制度。
(二)提高党员文化修养,加强民主观念教育
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知识是传播共产主义思想的先决条件,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家里是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卢卡奇说:“每一个共产党都代表着比一切资产阶级政党或机会主义工党更高类型的组织,这表现在共产党对它的个体、成员的更大要求上。” [3]党内民主意识是党内民主的思想基础。党员有了良好的民主意识和修养,党内民主制度化建设才能做到合理和科学,各项民主制度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必须加大对现有党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党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党内民主的教育、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
党员是党内民主权利的主体,党内民主要靠广大党员自觉地遵守,而要广大党员自觉地遵守,就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民主观念,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最起码的要求。要通过民主教育,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使全体党员知道,每一个党员都有依照党章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二、创新党内民主制度
对作为法定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在党内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创新是党内民主制度化的灵魂,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各个环节中起着轴心和推动剂的作用,必须予以大力弘扬。
(一)以人为本,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民主权利是为了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平等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应重视党员的民主权利。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任何所谓党内民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一,进一步拓宽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渠道。一是拓宽党员参与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二是拓宽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的渠道;三是拓宽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渠道。
第二,建立和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根据现行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党员应当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主要有知情权、党内“言论自由权”、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申辩权等六项。因此要建立和健全对党员的六项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
第三,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一是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二是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三是健全民主评议制;四是建立和完善党员向党的领导机关质询、举报和控告的制度。
(二)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为起点保证党内民主有效运行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有效运行的起点。邓小平曾提出:“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 [4]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民主的关键是选举,“选举制的价值在于造就权力认同性的同时,选举人现实地进行政策选择和利益表达,完善选举制度就是使制度不断获取这样的价值。” [5] 为此,在近期可以考虑以下举措:
第一,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我们党的选举制度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且以后者为主,这符合我党的实际情况。尽管中国目前不具备普选的条件,但是我们仍然应该看到,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的新要求,也是经济文化走向现代化而给党内生活带来的必然影响。为此,我们应当解放思想,逐步扩大直选范围,要搞好试点,认真总结,取得经验,使直选工作更具操作性、稳定性和效率性,逐渐形成党内直选的良性运行渐次推进态势,最终实现充分体现党员意志的完善的党内选举,避免“三手”代表(投票举举手,见领导握握手,听完报告拍拍手)的现象。
第二,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支撑点。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一要坚持完善并逐步扩大差额选举。试行和推广地方党委、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差额选举,逐步实行由预选差额向正式选举差额的过渡。杜绝差额选举走过场、形式化和以差额选举的外衣掩盖等额选举的实质现象的发生。二要试行竞选制。三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自下而上的提名要与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推选候选人相结合。四要完善与选举制度相关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充分体现民主的要求。
第三,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关键在于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适当扩大和明确规定由党员和党代表自下而上提名的比例,对具体程序做出制度安排和规定,使之成为严格的制度,建立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
第四,制定竞选规则,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竞选,长期以来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而加以否定和排斥,这是莫大的误解和偏见。其实,竞选无非是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党内选举。通过对候选人的介绍、宣传和比较,增强选举的透明度,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从而增强选举的真实性。这里根本不存在姓 “资”、姓“社”的问题。现在,不仅应该从思想上对此予以拨乱反正,解除禁锢,而且应该精心设计,从制度上做出安排,建立和实行适合我党具体实际的竞选制度。
事务性岗位不宜推行民主选举,应该由民主选举出来的负责人自己任命才能真正得心应手,这就是所谓的“组阁制”。我们的先行做法往往相反:负责人并非选举出来,他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往往只为自己的利益和赋予他权力的顶头上司的利益着想,同时,他却也没有充分的权力组织自己的助手班子,这就妨碍了工作效率。需要强调的是,“组阁制”发挥正面作用的前提是负责人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否则,“组阁制”产生的作用很可能是肆无忌惮的任人唯亲、以权谋私、专制蛮横,最后是激发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
(三)建立健全党的各种会议制度,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党的各种会议制度。一是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这是一项落实党内民主,避免将权力长时间地集中在执行机关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二是进一步发挥党委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完善党的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这是提高各级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三是促使党内民主生活会正常化,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党内成员间政治平等原则,鼓励党员在党规党法的范围内,大胆发表不同意见,尊重和保护党员对党内事务、党员干部进行讨论和批评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用“不一致”来阻碍党内不同意见的论争,以确保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扬,及时对不良现象纠错。
其次是完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1)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2)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适当增加全委会开会的次数,落实全委会的职责,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代会逐级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将全委会发展成为制度化的组织。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的关键,是要使这个全体会议从一般的功能性会议发展为制度性会议。
(四))完善党内领导干部的任期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要坚决实行限任制;二要严禁干部任职期间的非正常调配;三要实行干部的任期政绩考评制度。
关于干部选任,无非是由人选人,或由机器选人。由人选人,制止不了任人唯亲、以权谋私、腐败,乃至卖官鬻爵等弊病。于是,便用机器选人,即用外语、学历、专业、考试、年龄、资历等选人。由机器选人,只能卡一些硬标准、死标准,无法将有创造性,有综合能力、领导别人的能力的人选拔出来,更无法真正考察干部的德。所以,由机器选人,必然造成干部队伍的平庸化。当然,在腐败难以制止的情况下,由机器选人比由人选人要好,甚至抽签都比由人选人要好。然而,我们现行的干部选任政策似乎是把两者的缺点结合到了一起:在下层是由机器选人的成分大,先造成了一个平庸的干部队伍,然后在上层,则往往出现任人唯亲、以权谋私、腐败,乃至卖官鬻爵的由人选人,在平庸的干部队伍中,选拔出一批腐败的领导干部。
多年来,我们把政治体制改革从政治民主化退行到行政机构改革,退行到吏治改革。要解决我们的吏治问题,单纯的就吏治讲吏治是绝对解决不了吏治问题的,这一点已经被这么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扩大民主,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测验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制度和任前公示、考察前公示制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只有政治民主化,才能真正使我们在吏治改革方面前进一步。
(五)以落实党内监督为重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又可能会为执掌权力者谋取私利。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规律,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要确保权力的正向运用,防止其负向运作,必须实行监督和相互制衡。这既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需求,也是党内民主进一步发展的重点。
第一,强化党内监督意识,这是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加强党性教育、党内监督法规制度的教育,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起牢固的监督思想,自觉接受监督,积极进行监督。对监督职能部门的同志,主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党内监督工作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对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进行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使他们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权利,放下包袱,勇于对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7]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立法机构”,党员通过选举各级党代表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并授权给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也只能通过党的代表大会才能有效进行。落实党的代表大会应有的权威,保证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功能切实发挥的同时,必须切实保障党的代表大会享有的质询、弹劾和罢免权能够有效实施,这样,才能使委托出去的权力在没有按委托者的意愿使用时能够收回,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力的受托者切实按照权力委托者的意志行使权力,保证党内民主落到实处。
第三,改革调整现行的监督领导体制,保证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实效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专职的监督机关,在领导体制上,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也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监督机关如果“通常要依靠被检查机关的施舍过日子”,就“丝毫没有威信”,它应该“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8] 要让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真正起到维护党纪的作用,就必须让它脱离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只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领导,而不受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向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以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接受其领导,而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此外,应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各地派出巡回检查组的制度。只有实行这种以同等权力制约、抗衡的监督体制,才能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产生的根源。
第四,舆论监督也很关键。而要实现舆论监督,党和国家的几个相互制衡的重要机构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舆论工具。简单的说,中宣部可以仍旧控制其它大部分舆论工具,但党和国家的几个相互制衡的重要机构,如中纪委,以及未来有可能设立的其他党的重要机构,以及人大、政协等,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不受中宣部控制的舆论工具。
三、加强党内民主程序建设
程序是主体在做出某种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民主本身只能以程序性的方式加以界定。” [9]人类法治文明的实践告诉我们,程序性规范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实体性规范。有人指出:“在字面上看,斯大林为苏联制定的1936年宪法几乎是民主权利的一个典范。”其言外之意是,没有操作性的程序安排,这些“民主权利”全被虚化了,甚至出现集权专制。[10] 对政党来说,没有程序的党内民主是缺少制度保证的空中楼阁。只有在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党内民主的实体性规定才能得到落实。
(一)改变漠视程序价值的传统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比较内倾,讲求道德的内在超越,而政治法律制度基本上只是一种客观且形式化的规范,对人仅构成外在约束,因此,制度在传统中国只能从属于“仁”,作为“治之具”。[11]这就注定了制度性角色的规范在治理国家中的次要角色。然而在这种扮演次要性角色的制度规范中,又存在着重实体规范而轻程序规范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政治程序呈现出极度萎缩的状态,没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12] 中国历史上这种漠视程序价值的传统观念对中国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产生了经久而深远的影响。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程序立法虽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所以要大力推进我国的党内民主建设,首先要彻底改变历史上形成的漠视程序价值的传统观念,树立现代程序价值观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程序化政治的作用。
(二)强化党内民主程序立法
“历史的发展,好像是首先要麻醉这个国家的人民,然后才有可能把他们从历史的麻木状态中唤醒似的”。[13] “文化大革命”以其巨大的代价终于使曾一度困惑的中国民众认识到了仅有国体民主和党内民主内容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我们党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党内政治活动程序化的规章制度,但是总的来看,还没有把程序安排作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对违背程序制度的现象也没有提高到违纪的高度去认识,致使违反程序的行为较少受到政治追究。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和完善党内民主程序建设。一要确立程序的权威性。凡是按程序做出的决策才是有效的,而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程序规范作出的决策则是无效的。二要确立程序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做出的决策,即使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决策参与者也应当获得免责的保护。三要健全程序的规范性。针对目前党内民主发展不充分的现状,应尽快出台规范决策的程序,为委员会制决策方式设计具体的程序规定。
(三)构建党内民主程序机制
党内民主程序是保障党内民主的基本载体。没有党内民主程序作保障,党章中规定的民主权利就很难得到落实。为了发展党内民主,我们有必要从党内权力的产生、赋予、行使,终止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程序机制。
(1)党内权力的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处理党内事务的主要场所,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管理是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实现的,从实际操作中往往形成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是由上级决定的事实。因此,必须建立和制定自下而上的党员代表提名制度,党代表不应由各级领导机关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不能作为党代表候选人。
(2)党内权力的赋予:广大党员赋予党代会为各级党的权力机关,而在大会闭幕的5年期间,本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党内重要事务,却由党委常委会代为行使,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代会权力的流失。早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就指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一次会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4]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一个好的路径。每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称为年会,检查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检查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并决定党的重要问题。任何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的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召开中央委员会每年的会议。地方亦作此种规定。但有的学者指出,“在既有的权力运作模式未变的情况下,盲目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很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形式主义,加重文山会海的负担,引起群众的反感,不仅不能成为我国民主化的突破口,反而可能诱发一些政治上新的问题”。[14]
(3)党内权力的行使:家长制、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几乎成了党内专制作风的顽症。要根治这一顽症,党委会决策实行“票决制”是推进党内民主的制度路径。实行“票决制”必须坚持秘密投票原则和当场公布票决结果,采用一人一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意见。目前有的地方党委用“票决制”选用干部,用“票决制”发展党员、用“票决制”决定重大规划,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5]
(4)党内权力的终止:建立健全党内的弹劾罢免制度。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的一次讲话中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16]
关于党内权力运作程序方面,王贵秀提出党内三权分立的构架是: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一直存在到下次大会开幕,由它行使决策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委会(也可以称作执行委员会),全委会只有执行权,执行代表大会和常设委员会的决议,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代表大会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叫做监察委员会,实行专门监督权。这样,执行权、决策权和专门监借权就可以真正做到相互分立,相互制约。[17] 此种构想的具体运作还需进一步考察,可以借鉴我国古代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做法:中书决策,尚书执行,门下省行封驳之权。
(四)党内民主程序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党内民主建设中,一定要像重视实体制度一样高度重视程序性制度的建设。借鉴其他政党内部运行程序和规范,建立以下程序性规则非常重要:(一)召开正式会议的规则:任何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决策和决议,都必须在党章规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不能在一个随意组合的、不定型的群体中进行,也不能用“碰头会”、个别酝酿、传阅画图、办公会之类非正式会议的方式代替正式会议的做法。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正式合法会议,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日程进行,不能由个别领导人在会议的进行过程中任意改变。(二)党内充分讨论的规则:要保证党员或党员代表在党内会议上对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政治辩论的权利,使各种不同意见都得到充分表达的机会,并保证党员和党员代表在党内会议讨论中的言论自由,严禁任何形式的政治迫害。(三)党内表决的规则: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凡是没有经过投票和多数同意的动议,不应作为党组织的决议或决定。(四)党内回避的规则: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之一就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党内讨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有利害关系的党员当事人必须回避。
四、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16] 十六大报告也提出,中国的政治发展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对国外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加以研究和借鉴,以完善和健全我们的民主机制,从而促进党内民主顺利发展。
(一)苏东党内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
列宁时期的苏共党内民主生活非常活跃。从斯大林时期开始,苏共过分强调集中而忽视民主,致使个人专断、个人崇拜、家长制盛行,民主集中制被独裁者所利用,其本质被歪曲。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又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即从过度的集中跳到过度的民主:一是实施没有界线的“公开性”,完全置党的纪律、思想统一于不顾,党员可以在任何场合、任何媒介对党进行攻击和批评,引起全党的思想混乱。二是允许在党内进行派别活动,破坏了党的组织统一。[18]据了解,“八·一九”事变后,苏共被迫解散,苏共的4228座办公大楼、180个社会政治中心,16个社会政治研究所等设施及大量的存款,都被俄罗斯当局查封和没收。“而无论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历史档案中,都没有取缔共产党时遇到党的各级组织抵抗的记载,也没有发现工人和职员、苏共党员自发地集合起来保卫自己的区委、市委或州委举行大规模抗议活动的记载。” [19]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东欧各共产党开始了党内民主建设方面的一系列探索,在诸如拓展党内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党内生活的公开化等方面的许多做法颇有新意。但总体来说这些断断续续的民主“修补”并不彻底也难有独创性,没能突破传统意识形态观念的束缚,事倍功半,没有带来实质性效果。“缺乏民主迟早要付出代价”, [20]东欧各党为其党内民主建设的迟缓和低效付出了代价,党内民主的缺失最终葬送了党。
唐代文学家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总结秦国灭亡的教训时,感慨道:“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只要细心分析苏共党内民主怎样被破坏殆尽,我们就不难领悟到:搞好党内民主必须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违反党内民主原则,搞个人专断和家长制作风的倾向;另一种是搞极端民主化、严重危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倾向。这两种倾向的任何一种都足以亡党亡国。
(二)西方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西方国家经常非议我国政治制度的地方,就是认为我们的制度不是人民自由选择的制度,是以一党意志强加于全民之上的制度。我们当然不会因这些说辞而放弃一党制、推行西方多党制。但是,光有这种清醒还不够。还应当进一步思考:为什么多党制能使西方人站在强势位置上抨击我们?为什么无论是苏联、东欧,还是非洲、拉美乃至亚洲,在经历了政治发展的曲折之后,都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多党制?这至少说明,多党制是有生命力的,而这种生命力,盖源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党政治规律性的反映。我们决不照搬多党制,但在我们的体制设计中,也应当反映出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比如,如何体现人民的自由选择?如何把党的意志科学地转化为公众的意志?可以这样说:如果在维持一党制不变的同时,又能使这些原则得到比较完整的体现,我们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
新加坡模式之所以受到较多关注,或许正和这一点有关。因为新加坡既保持了一党长期执政,又避免了以党代政、集权专制的嫌疑。在其他国家,这两者往往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考察新加坡政治体制运行的情况,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多党制所要求的基本原则,在这里是得到了体现的,如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接受公众的选择,吸纳最广大人群的参与,对权力的运作和掌握权力的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和西方国家的区别在于,在新加坡,所有这些规则不是通过政党之间的博弈来实现,而是主要通过执政党的党内协调来实现。近年来,由于西欧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各国社会党曾经历了严重的危机和挑战,促进各党进行了的重大革新,尤其是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创新:1.在自身的组织活动中,努力吸纳融合直接民主的成分;2.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党员在基层党组织生活中的权力;3.通过制度建设,实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4.充分运用网络新技术,积极拓宽党内民主渠道;5.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机制。[21]
民主政治产生于西方,但不等同于“西方民主”,民主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即有普适性的部分,又有与西方文化传统相一致的特殊性部分。我们完全可以把民主普适性部分从“西方民主”中剥离出来,汲取西方政党制度合理因素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相结合,形成既符合现代政治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形式。西方民主有两个形成基础,一是市场经济,二是西方文化。西方文化虽然历经演变,但始终以希腊文明、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信仰为核心,有着浓厚的民主传统,也深刻影响着西方现代民主体制的形成,这一部分构成了西方民主的特殊性部分。当前,急迫的任务是研究西方民主的特殊性,从中找到西方文化和民主的普适性部分结合起来的基本规律,为尽快形成一套与我们国情相适应的民主制度提供借鉴,中国人通常只接受已经中国化了的西方的文明。
五、优化党内民主建设的政治生态环境
列宁曾精辟地指出:“民主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总是‘相互依存’的,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党内民主建设受其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政党与法律、政党与政权、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是特定政治生态环境中影响党内民主建设的最基本的决定性因素,即:法治环境、政权环境、社会环境。[22]
1.法治环境。由于受到缺乏民主法治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党内生活中无视法律、“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党的决议大于法”、“领导意见就是法”的现象时常发生,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又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7]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表明我党实现了治国理念的根本转变,标志着党与法的关系开始走向规范化、理性化。党内民主建设既要根据政党自身发展规律和民主原则进行,又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享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决不允许借口党的“纪律”而任意侵犯或剥夺党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党内民主建设必备的法治环境。
2.政权环境。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领导主要通过执政来实现。目前,在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上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委包揽过多,权力集中过分,对人大、政府、政协等的工作尊重不够;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政府、政协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过分强调各自单位的职责和权力,不能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利于党内民主建设的顺利进行。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保证党组织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努力做到总揽不包办、协调不代替。由于执政党与政府关系盘根错节,联系密切,政权环境中的配套改革是党内民主建设必要的外部条件,所以,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同时继续推进党政职能分开,明确界定执政党与政府的职能权限;加大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提高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有步骤地实现政治公开化,增强政治透明度;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所有这些改革措施综合推进、配套实施,就为发展党内民主准备了良好的政治土壤和政权环境。
3.社会环境。执政以后,过去残酷斗争所产生的外部压力消失了,同时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能够迫使别人服从权力意志,于是在一些党员干部眼里,人民的支持似乎不那么重要了,甚至少数党员干部脱离群众、高高在上、贪图享受、权力腐败,严重地损害了党群关系。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7]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必须时刻倾听群众的民主呼声,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选择,不断满足群众的民主要求。社会民主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动力和不可缺少的社会条件。
在党的80多年的建设历程和50多年的执政历史中,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尽管有过曲折,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又建立了党内民主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这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资源和基础。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不少不利因素,胡锦涛在6月25日中央党校讲话中指出:“我们党要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键是要抓好党的自身建设”。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充分开发党内既有的民主资源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我们党的党内民主必将取得新的发展,“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带领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23]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 。
[2]辛 鸣:《中国民主政治的前奏—解读“党内民主”》,《南风窗》2002年10月(上)。
[3]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19页。
[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21页。
[5]王邦佐:《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9页、233页。
[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54页。
[7]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页、28页、49页。
[8]《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3页。
[9]〔美〕利普赛特:《政治人》,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3页。
[10]汪永成:《论当前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的关键性制度建设》,《理论学刊》2004年第4期,第70页。
[11]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05页。
[12]王英津:《论程序政治——对我国民主道路的新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3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14]胡 伟:《关于“党内民主”的若干问题的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79页。
[15]蔡 霞:《党内民主的制度结构特性与路径选择》,《北京支部生活》2007年第1期,第19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337页。
[17]王贵秀:《党内三权分立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一环》,《新闻周刊》2004年第3期。
[18]孙铭:《苏共在党内民主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社会主义研究》2003年第6期,第42页。
[19]黄苇叮:《苏共亡党十年祭》,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年,第9-10页。
[20]《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5页。
[21]龚加成:《西欧社会党党内民主建设发展趋势》,《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8期,第58页。
[22]王同新:《党内民主建设:环境与互动》,《社科纵横》2006年6月,第31页。
[23]“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 2007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