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笔谈
- 作 者
- 张星星
- 发表/出版时间
- 2015年02月15日
- 学科分类
- 理论与对策研究
- 成果类型
- 论文
- 发表/出版情况
- 当代中国史研究
- PDF全文
[编者按]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深刻总结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直面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本刊特邀相关学者结合当代中国政治和法制建设史撰写了学习体会,现刊登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做出了全面部署,特别是第一次提出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全会精神的一条红线,在中国法治建设走什么道路的根本问题上做出了明确宣示,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昭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新中国一以贯之的法治探索,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开创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前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一系列重要法律,为新中国的创建奠定了法治基础。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立法、司法、检察体制,使中国跨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阶段。遗憾的是,由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指导思想上“左”倾错误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渐偏离了轨道,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同时,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思想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方针,要求“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2],加快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步伐。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形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思路,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成就和实践经验,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宣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彰显出在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独创,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并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3](p.50)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准确领会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中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地位,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决定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才能有序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是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政体,根本或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是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保障,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法治理论是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南和学理支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在中国法治实践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法治理论,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科学总结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为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和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条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条基本原则既是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内涵的重要概括。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定》着重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强调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强调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继续拓展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既要树立道路自信,保持政治定力,不为错误思潮所惑,不为噪音杂音所扰,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强问题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拓展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然要面对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又要继续拓展、不断完善,努力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着重从三个方面分析和指出了当前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三是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决定》强调指出:“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3](pp.3~4)
全会还具体分析了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在执法方面,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全会还深刻分析了上述问题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出了工作部署。
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和部署,科学总结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历史经验,系统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总体谋划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