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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成果

【钟瑛】依法治国是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作  者
钟瑛
发表/出版时间
2014年10月28日
学科分类
理论与对策研究
成果类型
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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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新变化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在数量上,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增多,矛盾主体范围迅速扩大;二是在内容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比如下岗、就业、各种权益被侵害等;三是在形式上,更加新颖和多样化,矛盾涉及的对象更具群体倾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联名信访明显增多等。总体来说,当前人们内部矛盾涉及的层次错综复杂,经济上的矛盾已触及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层次,政治上的矛盾已触及到国家权力配置的层次,思想上的矛盾已触及到价值观甚至民主观、自由观、人权观的层次。各种矛盾往往围绕着利益问题交汇在一起,矛盾的发展容易走向对抗,如果处理不得当,就可能激化矛盾,在更大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

  从深层次看,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出现上述特点,这是现阶段社会转折的必然表现形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转折时期,转折时期的最大特点,一是社会利益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和重组,在大多数人从转折中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部分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受到损害不可避免;二是转折时期社会呈现多样化状态,包括社会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多样化,而多样化的差别就是矛盾;三是转折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制度规章都在变动之中,不健全、不完善使得矛盾“复杂化”在所难免。从表象上看,新时期的许多人民内部矛盾来自于改革和发展,但是最终解决这些新矛盾,还必须靠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因此,只有科学认识形成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种种特点的上述原因,才能正确判断人民内部矛盾发展的基本趋势。

  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提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既要靠民主,又要靠法制。“全党同志和全体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8页、330页)。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这一 “新课题”做出了新的重要发展,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无法可依”的范围越来越小,而大量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许多人民内部矛盾久拖不决,由小变大,原因多出于此。实践证明,只要把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许多问题并不难解决。这既要求我们在实践摸索中开辟一条以法律为武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路子,同时需要加强民主建设,建立民主的秩序,树立民主的权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途径之一。

  按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不单单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是对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所有部门的共同要求。当前,现实中一些党政机关还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作风霸道,甚至干预司法,要下决心去掉附着在权力上的不良思想和作风,就必须牢牢把握人民满意这一最高准则,用它改造思想、指导工作、约束行为、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只有全社会切实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是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