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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成果

【郑有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发展

作  者
郑有贵
发表/出版时间
2014年11月05日
学科分类
经济史研究
成果类型
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国史网
PDF全文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应当选择什么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下,我国从实际出发,在艰难曲折的实践探索中,成功地回答了这些问题。

  一、创造性地探索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经历长时间的探索后,根据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鲜明地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成功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选择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重大问题。

  (一)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改革开放前,尽管我国形成了消灭私有制、消灭个体经济的政策取向,在所有制结构上不断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但基于手工业、农业以人畜力为主的生产力水平和物质供给严重短缺的情况,从满足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出发,仍在局部领域允许发展个体经济。这一独特的实践基础及其经验,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基础。

  我国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起于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经中共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逐步明确,对其表述也日臻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是要坚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对改革开放前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重大制度调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正视生产力落后的状况,一方面大胆引入外资,另一方面逐步允许个私经济的发展。允许个私经济的发展一开始还只是投石问路,而从中共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起,则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上不搞纯而又纯,应当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公有制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主体与补充关系,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还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鲜明地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这就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升到新的高度,即它不再是权宜之计,而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这就使国内外对我国所有制结构形成了稳定的预期,打消了对所有制结构政策变动的顾虑,特别是打消了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只是权宜之计的疑虑,有利于引进外资解决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难题,也为数量较大的小规模私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

  (二)形成了支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认识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走出了一些认识误区,形成了新的理论认识,进而坚定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

  一是形成了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不仅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的性质,还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认识。1985年9月23日,邓小平明确指出:“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10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指出:“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二是形成了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认识。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25~26页。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8页。换言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从实践探索上丰富了关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验证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是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正确选择,也验证了探索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认识的正确性。

  二、创造性地探索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能否得到坚持和完善,不仅体现在非公有制经济是否能够得到发展,还必须体现在公有制经济能否实现发展并占主体地位。在破解这一命题上,我国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一)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的论断

  我国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的论断,是在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实践探索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成果。对于刚刚建立的新中国而言,在只有苏联社会主义成功实践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也学习了苏联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模式。在1956年前,我国在农业生产合作基础上,同时发展以生产资料入股的初级社和生产资料不参与分配的高级社,但由于将前者视为半社会主义和将后者视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因而到1956年完全过渡到单一的高级社。在1956年以后,我国没有停止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在群众层面,农民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包产到户,但因被视为单干和走资本主义道路,遭遇“三起三落”的命运。在政府层面,1958年起普遍进行了农村人民公社的探索,1964年开始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然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因不适合农业的特点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由于托拉斯内部统一管理与国家计划管理体制下的条块分割相矛盾,工业、交通托拉斯试点经历较短时间后即中断了。尽管如此,改革开放前,我国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的不懈探索,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论断的提出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教训。改革开放以来,在搞活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条件下,广大群众创造出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共十三大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局面,提出“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31页。中共十五大则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的论断,这就把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公有制加以了区分。这一理论发展,走出了将公有制锁定为某一具体形式的思维定式,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拓宽了路径,开辟了比以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中共十五大提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的命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我国在股份制的问题上再次作出选择。

  社会主义能不能实行股份制,股份制能不能成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很长时期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因为它涉及股份制是否姓“社”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通过定股的方式明确私股,并对私股实行定息政策;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土地、耕畜、农具等入股分红。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也难以认识到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可能认识到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是将其视为姓“资”,仅仅将其作为权宜之计,因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当时也只能被认定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企业公私合营也只能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过渡性措施。

  改革开放初期,尽管在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股份制企业,但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对股份制的姓“公”姓“私”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28页。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利用股份制,并将控股权由谁掌握作为判断股份制姓“公”姓“私”的依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9页。到2002年,中共十六大进一步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到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

  中央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公有制经济的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三)在实践中推进公有制经济股份制改革

  在国有经济方面,股份制改革的实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涉及较多方面,为此实施了与之相应的改革。一是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二是理清出资人的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过改革,国有经济已成为与非公有制企业一样的产权清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成为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织载体。

  在农村集体经济方面,也逐步实施股份制改革试点,增强了发展动力。在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上,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其改造成股份合作经济。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励农民实行股份合作。一些地方农村通过实施股份合作经济改革,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财产关系,初步建立起以产权联结为纽带、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机制。

  三、探索形成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体系

  我国在基本经济制度上对马克思主义的贡献,不仅仅是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还体现在形成了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体系。

  (一)形成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政策思路

  经过三十多年改革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政策思路,主要内容有:

  第一,实行“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中共十六大报告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主张,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共十五大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这次大会的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第三,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二)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地位予以平等的法律保障

  首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共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及时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写入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其次,从法律上对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地位予以平等的保障。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的第一部《公司法》,之后又于1999年、2004年、2005年进行了修正或修订。在农村方面,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还出台《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促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方面,不仅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政策,还专门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得到了平等的法律保障。

  (三)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产权实施法律保障

  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大报告在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还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依据《宪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产权实施法律保障,成为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石。

  (四)对各种经济成分的收益权予以保障

  对产权的保障,最根本的是要体现在对产权所包括的收益权的保障。改革前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在所有制结构为单一的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分配上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国家不仅在政策上,而且在法律上,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形成和实施,既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理论的突破,也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更好地实施,进而形成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