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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成果

【张星星】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作  者
张星星
发表/出版时间
2004年05月30日
学科分类
国防史研究
成果类型
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
PDF全文
  为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我军自初创时期就逐步建立健全了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实行班有党员、排有小组、连有支部、团以上各级建立党委,坚持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等一系列制度。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成为我军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战斗的坚强核心,为我军的发展壮大和克敌制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主要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支部。新的《政治工作条例》在坚持这些组织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和党组织建设与时俱进的需要,作出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产生方式、组织形式、性质职权、领导制度和党组织建设应当遵循的方针和方法。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这些规定及其精神实质,对于贯彻落实新的《政治工作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产生、性质和职权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新的政治工作条例对军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召集和党的委员会的产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关于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成分,新的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从部队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的。

  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委员会的产生,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选举中应把握以下几点:(1)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切实尊重选举人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多数人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2)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和不选举某个人,为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志创造有利的环境;(3)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0%;(4)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以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是由军队特殊的编制体制决定的。(1)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主持经常工作,是讨论决定部队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的组织机构,这就决定了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由本级部队首长和机关主要领导组成;(2)常务委员会的名额是参照当前各级领导班子的组成人数作出的,如果实行差额选举,则需要把本级部队首长和机关主要领导之外的人员作为候选人,这不仅与常委会的组成原则不符,而且也容易使其成为一种形式;(3)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具有行政职务任命制和党内职务选举制相结合、相统一的特点,与地方党政工作两套班子有明显区别,差额选举可能造成行政职务与党内职务不合拍的情况。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军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根据党章和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定期召开的由党员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民主权利、讨论决定党内重大事宜的会议制度,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经过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着所属部队、单位的全体党员的意志,体现了党内最广泛的民主,代表大会产生的决议,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5)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这些职权概括起来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权。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有权听取、讨论和批准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由它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实施监督。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正、副书记都要自觉接受它的监督。二是决策权。党的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以及上级首长的命令,对本部队的重大问题,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除下一次代表大会重新决议或党的上级组织否决外,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为本级最高的决策权。三是选举权。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具有选举本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具有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的权力。

  关于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主要有:(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2)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3)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4)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5)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6)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7)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8)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9)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党的委员会的领导职权,以及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作用。一方面,党委的统一领导具有一元性和全面性,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人员、一切工作,都必须置于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坚决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紧密地团结在党委周围;另一方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行政的、业务的、技术的领导。从党委领导的本质特征看,它的领导具有政治性,主要是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它的领导活动侧重于方向、目标、方针、原则的决策和引导;从党委领导的内容特征看,它的领导具有宏观性,主要是抓住关乎部队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从党委领导的实现特征看,虽然它直接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但党委是委员会性质的领导机关,是决策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党委决策的落实,主要是通过军政首长分工负责来贯彻执行。

  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新的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都有行使党的统一领导权的领导职能,具有紧密相关一致性,但是三者在领导地位上又有明显的区别。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该单位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处于最高领导层次,拥有最高的选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党的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党的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制度,坚决防止和避免把党的委员会凌驾于党的代表大会之上、把常务委员会凌驾于党的委员会之上等错误倾向,

  二、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的设置与职权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权。根据新的政治工作条例规定,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设置不同的机关党组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第二,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第三,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第四,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第二,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的基本职权是:“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同部队党的委员会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政治工作条例中关于党的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条例中关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但是,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与部队委员会又有着许多基本的不同。(1)产生方式和党内组织关系不同。部队各级党的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则有两种:一种是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一种是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内的组织关系上,司令部、政治部党委向同级部队党委负责;联(后)勤部、装备部党委,既要向同级部队党委负责,又要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2)领导机构设置和成员组成不同。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领导机关是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军区、副军区级单位设立5至9人的常务委员会,军以下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部队党委、尤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基本是部队首长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而机关(部门)党委既有机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更多的是机关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党员负责干部。这样,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贯彻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3)党委的性质和地位作用不同。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是党组性质的党委。《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把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组织分成两类:一类是党组,主要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另一类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军队中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即相当于后一种性质的党委。按照条例规定,机关(部门)作为同级部队党委和首长的办事机关,其党的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但对机关的全面工作不实施统一领导;只对其直属单位构成统一领导的关系,不能直接对部队发布指示。因此,我们在把握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上,要注意它与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区别。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与机关(部门)部务会、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关系。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与机关(部门)部务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主持人身份不同,前者由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后者由机关(部门)负责人主持;二是组织原则不同,虽然都必须坚持集思广益、发扬民主,但最后决定问题、形成决议,前者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后者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三是议事内容不同,前者“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后者研究的是如何贯彻落实同级部队党委和机关(部门)党委决定的问题,解决的是执行党委决议的具体落实措施;四是参加人员不同,机关(部门)党委会是全体党委委员参加,部务会是机关(部门)有关的行政负责人参加。所以,既不能以党委会代替部务会,对本机关工作事无巨细,一竿子插到底;也不能把本该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放到部务会上讨论,削弱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与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之间,也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作为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在落实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时,接受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向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负责,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当然,由于机关(部门)是同级部队党委决策的执行机构,实行部门首长负责,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要接受部队主官的领导,向部队主官负责,在落实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时,有权处置情况和决定落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接受机关(部门)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并向它负责,这与实行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并不矛盾。前者是从党的领导角度作出的规范,它要求,需要党委决定的事情由党委集体研究和负责;后者是从行政领导角度作出的规范,它要求,属于行政上负责抓落实的事情,由行政负责人负完全的责任。

  党的直属委员会的设置与职权。根据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旅级以上单位的机关直属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5至7人的常务委员会,团级单位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旅级以上单位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团级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是具有部队党委性质的党委,但不等同于部队党委。根据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党的直属委员会有权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而不能讨论决定机关(部门)工作上的问题,它不是机关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由此看出,机关党的直属委员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部队党委,只具有部队党委的性质,但不能与部队党委等量齐观。

  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也不同于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从产生形式上看,机关(部门)党委由选举和指定两种方式产生,而机关直属党委只能由选举产生,它既要向机关(部门)党委负责,又要向选举它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从性质上看,机关(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它对机关的党组织是指导的关系,而机关直属党委对机关支部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机关(部门)党委和机关直属党委,都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但机关直属党委是在机关(部门)党委的领导之下,对直属单位实施统一领导,其权限也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特点

  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新的政治工作条例在“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一章中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基层委员会,并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性质、职权和主要任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基层委员会同党的委员会和党的支部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认清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对于做好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全面促进基层建设,巩固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基层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党员大会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其职权是:(1)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2)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3)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4)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新的政治工作条例将原来的每届任期两年改为三年,适应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统一要求和军官的基本任期。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是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就这一点来说,党的基层委员会与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支部具有相同的性质和职权,都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性质和领导制度。新的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了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八项主要任务,这些八项任务可以用“组织”、“领导”、“管理”六个字来概括。其“组织”作用包括:“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其“领导”作用包括:“领导党支部建设”;“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其“管理”作用包括:“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主要有:(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2)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3)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4)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5)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6)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7)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8)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既不同于旅、团党的委员会,也不同于连队党支部,必须准确把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旅、团党的委员会和连队党支部之间的重要桥梁。在军队党组织的设置中,党的基层委员会介于旅、团党的委员会和连队党支部之间,上连旅、团党委机关,下接连队党支部,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是基层建设的“前沿指挥所”。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一方面,要求它必须自觉接受旅(团)党委机关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层次领导,积极发挥连党支部的作用,而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同时又要破除“大事上面定,小事连里抓,营级党委难以有所作为”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好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实行军、旅编制的部队,营级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地位作用愈益突出,必须努力研究和探讨营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建设与发展的特点、规律,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提高营级党委抓好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妥善处理基层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几种不同类型党支部的设置、性质与职权

  “支部建在连上”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基石。早在1927年9月,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进行“三湾改编”时,即确立了“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1929年古田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每连建设一个支部,每班建设一个小组,是红军中党的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颁布的《军队中党的连支部及总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本单位,是连队中的堡垒,每个连队中有党员七人以上者均得组织支部”。新中国成立后历次颁布的《政治工作条例》,都对党支部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基层是军队建设的基础,支部是党的领导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只有把支部设在连队,才能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教育、动员和组织官兵完成好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才能使党的基础扎根于连队,扎根于基层,扎根于群众之中,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广大官兵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新颁布的条例,把原条例中的“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队都应当设立党的支部”,修改为“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这一修改更全面地涵盖了军队中所有的基层组织,更充分地体现了“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同时,新的政治工作条例将军队中几种不同类型的基层党支部,由原条例的三节合并为“党的支部”一节,既规定了对基层党支部的共性的普遍的要求,又区分了几种不同类型的支部在性质、职权和主要任务等方面的特点;既突出了党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单位的支部这个重点,又兼顾了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军事代表机构和军队机关中的支部、总支部等几种不同类型支部的建设和工作,充分体现了对军队所有基层党支部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更好地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

  党的支部的设置、产生、工作分工和组织生活制度。新的政工条例规定:“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党的旅、团单位委员会批准。”这些关于党支部设置的规定,为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组织保证。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应注意坚持以下几点:第一,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第二,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始得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举行选举;第三,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第四,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些规定,具体地规范了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设置、批准机关和每届任期。

  新的政工条例具体规定了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工作分工。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新的政工条例针对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的具体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是适当调整了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在会议制度中,将支部党员大会由原条例的“一般每月一次”,改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在党日制度中,将原条例的“每周半天”,改为“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在党课制度中,将原条例“每月进行一至两次”,改为“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在报告工作制度中,将支部委员会“按季度”,改为“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在民主生活制度中,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员汇报制度中,将党员“每月”,改为“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把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时的“书面汇报”改为“应及时汇报”。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中,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上述这些基本的规定,既适用于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原则上也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军代表室(处)党支部和党的机关支部、总支部。各种类型的党支部都必须严格遵循、认真落实。

  连队党支部的性质与职权。新的政工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根据这一规定,对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党支部的性质,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连队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处于党在军队的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位置,是党联系群众的基本纽带,是贯彻党的纲领路线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队伍建设的直接组织者;第二,连队党支部是该单位统一领导的核心,该单位的一切组织、一切人员、一切工作,都必须置于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之下,凡需要由连队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三,连队党支部是该单位团结的核心,要通过政治思想工作、党员的模范作用,把本单位官兵紧密地团结在党支部周围,同心协力地贯彻党的路线,执行党的决议,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连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5)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6)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7)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8)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9)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10)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有:(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2)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3)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4)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5)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6)发展党员;(7)奖励和处分;(8)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9)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10)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五室”党支部的性质与职权。新的政工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五室”党支部在性质上同连队支部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是该单位“政治领导”的核心,而不是“统一领导”的核心。这种政治领导的核心作用,主要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全体人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业务工作的正确方向。

  根据新的政工条例规定,“五室”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1)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2)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3)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4)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5)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6)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五室”党支部类别较多,应当以政工条例规定的主要任务为基本依据,针对本单位的工作性质、中心任务、人员结构、思想状况等特点,认真抓好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支持、协助和监督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作用。

  机关党支部和总支部的性质与职权。新的政工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机关党支部在性质上同连队党支部、“五室”党支部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既不对机关业务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也不是本机关“政治领导”的核心,仅负责党的工作,抓好支部自身建设,发挥支持、协助和监督作用,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根据新的政工条例规定,机关党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1)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2)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3)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4)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5)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机关党支部级别很多,上至总部机关,下至团和团级单位的机关,都设有机关党支部。无论何种级别的机关党支部,都要严格执行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抓好党支部的建设,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五、党组织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新的政工条例在“总则”中即规定:“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在“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一章中又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具体运用,是我军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的军队领导制度。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第一,党委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部队中的一切组织、一切人员、一切工作都必须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党的委员会对所属部队实施全面的统一领导,表明了党委在所属部队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第二,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应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第三,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首长分工负责,是军事首长和政治首长两位主官分工负责。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它既规定了党委在部队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和领导范围,又规定了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根本原则,还规定了党委作出决定后的贯彻执行问题。这一根本制度,既能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党委的集体领导,又能适应军队作为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的特点,保证首长实施及时果断的统一指挥。我军长期的建设和战争实践充分证明,这一根本制度完全适合我们这支人民军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是我军建设的根本规律和根本原则。军队的各级党委、支部,必须按照新的政工条例的规定,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新的政工条例在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基础上,增加了“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充实和完善,使军队党委领导制度更好地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是江泽民在1997年北戴河军委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正式将“十六字”原则规定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在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上的具体运用。

  “集体领导”是党委领导的最高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不能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一经作出决议,任何人都必须坚决执行。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违背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真正实现“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关键和根本保证。其基本要求是:要在集中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必须贯穿于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在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上的任何偏废,都无法保证实现正确的“集体领导”。

  “个别酝酿”是集体领导的重要环节和方法。主要是在党委会议之前要先出“安民告示”,对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或议案,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做好会议讨论的准备。要注意酝酿的广泛性,不搞“小圈子”的酝酿;要注意酝酿的平等性,不能搞个别授意式的酝酿;要注意酝酿的原则性,不搞无原则的利益交换。

  “会议决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和重要程序。其基本要求是,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在正式会议上进行。该由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就必须召开代表大会决定;该由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的问题,就必须召开正式的党委会或常委会决定,而不能互相代替。会议决定不仅必须经过充分讨论,而且最后必须实行表决。这是会议决定的关键程序,决不能以书记或者领导作总结代替表决。

  “十六字”原则的四句话,各自都有丰富的内涵和严格的规范,相互间的贯通和密切结合又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形成了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使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在党委工作中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军队的各级党委和支部,在议事、决策全部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原则。

  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新的政工条例根据新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建设与时俱进的需要,明确规定“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 这是新条例对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又一重要的充实和完善。决策程序,是指决策应遵守基本步骤和次序,是实现党委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重要保障。在党委集体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只有使制度规定的民主权利,在严格规范的程序框架内运行,才能保证党委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新的政治工作条例正是根据这一精神和实践的要求,第一次作出了上述规定。

  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开拓性的工作。一般认为,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应当包括调查研究、专家咨询、方案论证、会议讨论、集体表决、贯彻实施、报告反馈、检查监督等一系列规范性环节。新的政工条例规定:“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同时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军队各级党委和支部,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结合制定党委(支部)议事规则,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出发,审慎研究,积极探索,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同时要努力提高按规则、按程序议事决策的观念和意识,把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提高到坚持和完善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的高度来认识,严格遵循新条例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把政治工作条例的这一新规定落到实处。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新的政工条例的这一重要规定,不仅适用于团以上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原则上也适用于军队中其他各级党组织。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必须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各项建设之中,落实到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之中,切实增强军队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新的政工条例颁布后,经中央军委批准召开了全军党的建设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军队党的建设经验,集中研究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问题。结合新的政工条例的规定和全军党的建设座谈会精神,在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方面,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加强党委的思想建设。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特别是要努力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使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坚定的政治信仰、强大的精神支柱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打牢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思想政治基础。

  二是要以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根本任务,加强党委的组织建设。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人民军队的一系列根本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增强领导班子团结,特别是要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严守政治纪律,维护政令军令的严肃性,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是要紧紧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党委的能力建设。要牢固树立围绕中心任务抓党建的思想,切实突出能力建设这个重点,大力提高党委领导现代化建设和指挥现代化战争的能力,在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推进党的建设的创新发展,是党的建设更好地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军队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四是要认真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加强党委的作风建设。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基本的党性要求,大力加强世界观改造,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作为基本的从政准则,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规范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落实到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为部队服务上。

  五是要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创新,加强党委的制度建设。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密联系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在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进程中,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要强化法规意识,重视发挥制度的作用,提高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能力;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领导和机关要作落实制度的表率。

  党中央、中央军委反复强调,抓好军队党的建设,是做好军队全部工作的关键环节。我们要深刻认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党的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从抓好党的建设入手推动部队全面建设的领导水平和能力,深入研究军队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军队党的建设更具活力、更加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