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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成果

【刘国新】20世纪80年代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作  者
刘国新
发表/出版时间
1994年08月01日
学科分类
政治史研究,法制史研究
成果类型
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长编》,第四卷,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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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认真总结在一段时间里没有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离开民主讲集中的经验教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作为全党全国的一项根本任务,开创了共和国历史上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民主建设的主要成就 

  15年来民主建设主要围绕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等方面进行取得了进展。

  1.恢复和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允许党员发表不同意见。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党内只允许一个声音,不准发表不同意见,动辄扣上"修正主义"、"资产阶级"、"毒草"等帽子,这种做法破坏了党的民主秩序,窒息了党的生命力。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一再重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鼓励党员敢讲话,讲真话,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对问题展开讨论,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新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比较充分地规定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和保障这些权利的措施,明确提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直至中央常委,提出批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包括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生述权利,严禁用违反党章和国法的手段对待党员。这些规定j对活跃党内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起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恢复和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领袖是在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杰出人物,他们对革命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集体,依靠集体的智慧和经验,才能得到正确的发挥。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执政的大党,即使是天才,如果突出个人,独断专行,也一定要犯错误,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危害。鉴于过去个人崇拜盛行,只强调集中,缺少民主,把民主集中制变成家长制、一个人说了算的惨痛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消除党内的个人崇拜,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特别是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强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以更准确的语言重申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此外,新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还规定了党内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实行差额;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等。这些对于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总结了无产阶级专政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根本原则,明确写进党章和宪法。中央文件和中央一些领导同志的讲话也一再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根本原则的确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真正实行这一原则,不但有利于发展党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保障党内民主,而且对完善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四,改革党对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个问题。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三大确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实行党政分开,权力下放,改变过去党包揽一切,不适当地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委的状况。这一改革,既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的重要一环。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有z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它的组织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级人大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坚持实行差额选举;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基层建立群众自治组织等。这些规定,表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日趋完善。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是建国以来人大工作最好的历史时期之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和保障了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的重要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加强了监督工作。首先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有重点地检查法律执行情况,督促纠正违宪违法的行为和案件,推动普法工作;其次是逐步扩大工作监督,除定期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全面工作报告外,还抓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报告,督促它们改进工作。在近年召开的七届人大、八届人大历次会议上,代表们对国务院的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就经济发展战略、腐败、物价、社会治安、农业、教育等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引起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这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之中。(3)认真审议、决定重大问题,选举、决定各级政权的领导成员。全国人大先后审议通过了“六五“、”七五“、”八五“计划以及十年发展规划和每年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批准了中英、中葡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等。地方人大也决定一些本地区的重大事项。(4)各级人大为了能够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便于开会和讨论决定问题,适当减少了代表的名额,重视提高代表的素质,逐步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加强了同代表的联系,注意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有关的规定或条例。(5)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根据宪法规定,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又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2/3参加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一些省、市人大也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加强了专门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要点,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工作条例、规定等。(6)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加快立法步伐。1988年制定了5年立法规划,199I年又作了修订,确定必须如期完成起草和抓紧调研论证的一批法律草案,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实行定任务、定班子、定时间的三落实措施。(7)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制度建设,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主要有:每次常委会会议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国务院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对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取汇报、询问、质询直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审议和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规则和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常委会会议旁听制度等。

  3.社会主义民主的权利主体空前壮大。作为人类民主制度最高形态的社会主义民主,其根本特征应在于能够保证全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能够以人民意志制约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使人民权利的实现具有广泛的普遍性。但是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都程度不同地伤害了一些不该伤害的人,把不少本应属于享受民主权利的人摒弃于民主权利的主体范围之外,人为地缩减了人民范畴的内涵。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积存的大量历史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在严肃认真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纠正了几乎全部的冤假错案,大大充实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群众基础。党和国家先后为错划右派分子作了瓢别平反,摘掉了全部右派分子的帽子,到1981年底,这部分人占原划右派的98%以上。为70万被错划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原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作了区别改正,恢复他们劳动者的身份,这部分人占86万人的81%。平反纠正了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对300多万名干部进行的错误处理。根据改造的情况,为400多万人摘掉地主、富农分子的帽子,连同摘掉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帽子的共2000多万人。为40多万的国民党起义、投诫人员和去台人员家属落实了政策。因上述问题受到影响的千百万家属子女也相应恢复了完全的公民权利,大大调动了这支为数可观的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同时,由于党明确宣布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肯定民主党派是各自联系的劳动者的联盟,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侨务政策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使原有的社会积怨从根本上得以消除。民主权利主体扩大反映在国家权力机关中,既包括了各个阶级、阶层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又包括了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代表人物。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在选出的2977代表中,工农612人,占代表总数的20.56%;知识分子649人,占总数的21.80%;干部841人,占总数的28.25%;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572人,占总数的19.21%;解放军267人,占总数的8.97%;归国华侨36名,占总数的1.21%。各界群众占到71.75%。从民族看,我国55个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8%,而他们的代表有439人,占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则为14.75%,超过人口比例的一倍以上。这样的代表构成,全面和集中地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SITESERVER_PAGE]

  4.直接民主权利不断扩大。近15年来,党和国家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地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民主管理,扩大直接民主权利,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全面发展,增强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直接民主权利首先体现在人民群众以最直接的方式参与国家根本大法和重要法律的制定。l982年新宪法修改革案获得通过后,也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讨论。这次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都远远超过了1954年的讨论。由于讨论中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使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又作了近百处补充和修改。其他重要法律,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在正式通过前也都曾经把草案公之于众,让人民讨论。比如企业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都是这样。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还延长了征求意见的时间。

  其次,在国家政权建设上,人民也享有更的直接参与的权利。一方面是选举制度中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只在县以下的乡、镇、市辖区等基层单位实行直接选举。1979年选举法就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即县及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包括县级政权在内的基层政权直接置于全县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进展。另一方面,人民还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部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些年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工作,都十分重视人民群的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中的审判、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的公安、监察机关,都设立了专门机构及时受理举报的问题,对检举、揭发人还采取保护措施。实践证明,由于党和政府的决心大,也由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权利得到保障,极性得到发挥,所以,惩治腐败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二创造了人民直接参加社会管理的途迳和形式。

  首先,企事业的民主管理开始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强调要发挥职工代表和基层工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选举和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从而初步理顺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关系,并且具体地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在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各项职权,使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的形式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我国在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中实行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这种自治的组织就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要求在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的基础,是我国政权肌体的细胞。我国目前有居委会近10万个,居委会干部36万多人,他们在每5年一次的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从本选区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协商到主持投票选举;在每逢节假日和重大国事活动时为维护社会治安昼夜在街头巷尾值班;在办理本居住区的社会公益事业,治理环境卫生,调解民间纠纷,解决家庭问题乃至小学生中午就餐、寒暑假的学习管理等等方面都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居委会是实行居民自治的好形式,它有利于调动广大居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有利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

  5.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和舆论监督制度。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途径和好形式。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协商对话逐步地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普遍展开,协商对话的渠道不断地拓宽和疏通,对于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相互理解,从而正确地处理各种内部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领导和群众直接协商对话,为我国的民主建设开了一代新风。不仅能够做到互相通气,使群众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为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了机会,而且便于领导干部及时了解平时在机关难以了解的实际情况和各种问题,使领导的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和合理,避免和减少失误。舆论监督包括新闻监督和理论监督,它是人民群众通过舆论工具对国家各项工作所进行的广泛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报刊、新闻、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重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积极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反国家法律、规章的行为,以及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进行公开的揭露和斗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制建设成绩卓著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法制建设,成绩显著,硕果累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它也是国家制定其他法律的根据,具有最高法律的法律效力。1982年宪法是我党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完成拨乱反正任务、各条战线取得重大胜利,实现了历史性伟大转变之后制定的,同1954年宪法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明确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第二,扩大了人民民主权利。这部宪法除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外,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等。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在国家机构方面作了重大设置和新的规定。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它的组织;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家设立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公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负责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以上各设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改变农村人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全国.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指出了方向。

  第五,充实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神文明的建设。

  1982年宪法反映了党的十一届三中以后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成果,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本法规。

  由于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不失时机地对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成为法制建设时要方面。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中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第十四条第四款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增加"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这样修改,表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比较集中、完善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将宪法序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句话写进宪法,肯定了这一制度将长期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将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删去"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增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内容。这说明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并且是现阶段农村中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而要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和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

  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于宪法第十五条的根本性改动,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也相应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这一字之差,准确地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宪法依据。[SITESERVER_PAGE]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是考虑到我国集体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它的全体劳动者"是指企业全体职工还是指企业所有者,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正在发展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股份制公司、合作制经济等,其内部的民主管理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宪法不必作出具体规定。

  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为核心,我国的法律建设在这15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起了重要作用。

  在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单项民事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调整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障,也对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发挥着作用。

  在国家机构法律方面,制定了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这些都是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民主生活所必需的。

  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制定了保护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工会法;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制定了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为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了统计法、专利法、海关法等;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铁路法等一些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对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和完善。

  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为了保护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

  在科技、教育、文化方面,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文物保护法。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建立,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据统计,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239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行政法和法律文件4271件。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经基本上达到有法可依的水准。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不可偏废。只有全面地贯彻执行,才能使法制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党和国家在实践中一方面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无论是国家事务,还是公共安全、社会管理,都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都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解决和保护;另一方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从1985年6月起,实行了全国5年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已圆满结束,第二个5年普法计划正在进行中。

  近些年来,我国执法情况有了一定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这种状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确提出,要把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以七届全国人大为例,5年间,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配合下,先后对31个法律和6个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53次检查。从去年起,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把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列入议程,认真进行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人大常委会还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的决议,听取了普法工作的汇报。围绕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开展了一系列纪念和宣传的活动,增强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和依法办观念。通过督促纠正一些违法案件,保障的遵守和执行。5年间,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答复了520件法律实施问题的询问。受理人民来信39万多件,接待人民来访6万余人次,纠正冤假错案700多件,处理群众揭发的案件400多件。这些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的理和统一,保障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的作用。

   

    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制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这一条已经于1993年1月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补到宪法中去。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优点。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在我国,民主党派是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8个党派。由于各民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l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对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先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局面,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促进祖国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共产同各民主党派建立了团结合作的关系。在为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推动下,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和人民政协中担任了重要领导职务。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统一战线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明确提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统战工作,1989年12月,与民主党派共同协商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则,对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以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产生了积极影响。[SITESERVER_PAGE]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民主党派只有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总格局中,才能在组织上、工作上得到发展并充分发挥自己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这早已成为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包括这样一些做法和内容: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都占有一定比例;有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被推选"到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聘任为顾问和参加容询工作;有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邀请列席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商讨重要问题,到1991年为止,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职的人数有近2000人,其中担任副部级以上职务的18人。此外,各民主党派积极参加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各种活动,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疗卫生、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的联谊工作,发展经济往来,推进科技、文化交流。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积极鼓励并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对各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如民革中央《关于积极开发煤炭资源缓解能源危机的意见》、民盟中央《关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初步设想》、民建中央《关于当前商品流通中若干问题的建议》等,都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认真采纳。政协委员关于"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提案,送到国家计委等部门,被认为"很有见地",所提建议被吸收到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中。

  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一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需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为了使民主监督得到更好落实,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如人大组织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问题的调查;政协组织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专题调查研究;推荐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吸收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调查和财政税收检查;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都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国务院有关部门还邀请民主党派中央派员参加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组、巡视组,派员参加国务院派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并担任检查组顾问。

  这项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民主协商。中国共产党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和专题座谈会等三种民主协商形式。

  民主协商会,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是由中共中央(有的座谈会也委托全国政协党组举行)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大体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初以来,由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国务院领导人出面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情况通报会等近70次,其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就有30次。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事先都征求并吸收了民主党派的意见。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先后4次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在《建议》中进一步增加了精神文明建设的份量,就是吸收民主党派意见的结果。在酝酿八届政协委员名单时,中央统战部先后召开40余次各种类型的协商会,专门讨论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的人选。通过平等讨论和协商,不单吸取各种有益于人民的好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飞科学化,同时也形成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团结、民主、和谐的合作共事关系。

  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民主党派以本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七届全国政协委员在5年间共向提案委员会提交提案9627件。截止到1993年1月31日,已交复办9571件,占提案总数的

  99.4%。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一直都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有一定比例。政协机关中还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都受到党和国家的尊重。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 

    "一国两制"和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发展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科学构想,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形成的,它是为实现祖国统一而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提出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特别提出"我国神圣领土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的前景,已经进一步摆在我们面前"。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阐明实现祖国的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我们一贯主张爱国一家,希望台湾当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的事业作出宝贵的贡献。同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文艺观摩,发展贸易等具体措施。同年1月30日,邓小平同志在解释中国政府对台湾的方针时强调,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这在实际上就提出了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阐明了实现祖国统一的方针政策。提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明确肯定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等。这些具体政策的阐述,获得了强烈的反响。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再次呼吁"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督促国民党当局,审时度势,以国家前途民族大义为重,不要执迷不悟,及早举行国共两党的谈判,共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同时,我国宪法对"一国两制"赋予法律保证,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同志在谈话中指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这是首次对"一国两制"的含义作出比较完整的科学的阐述。在同年5月1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正式概括为祖国统一后,可以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10月22日,邓小平由把它再加以理论概括,简称为"一国两制"。这样,"一国两制"的科学表述就形成了。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我国政府于1984年12月19日同英国政府正式签署中英关于香题的联合声明,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继续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中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恢复行使主权后,对香港将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50年内不予改变。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87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正式签署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澳门将采取一系列特殊政,50年内不变。

  香港、澳门问题的历史性解决,使我国在实现祖国一大业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也推动了海峡两岸民间往来的增加。海内外炎黄子孙所面临的一个共同任务就是早日使台湾回归祖国。

  "一国两制"的提出及其实践,使统一战线的内容更加丰富,统一战线的队伍进一步扩大。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由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发展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这个统一战线的基础是爱国主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主权范围内的由大陆实行社会主义的全体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爱国者同个别实行资本主义的地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体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之间的联盟,甚至还广及所有有爱国心的炎黄子孙和外籍华人。它高举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旗帜,把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振兴中华为目标。它既适应了祖国统一的需要,又适应了国家和民族繁荣富强的需要;既符合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又符合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人民的现实利益;即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又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