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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成果

【张金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及伟大成就

作  者
张金才
发表/出版时间
2010年06月01日
学科分类
法制史研究
成果类型
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0年06期
PDF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全面恢复与发展,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最好的时期。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伟大成就,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科学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出并于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的。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其实质和精髓就是后来概括的依法治国。首先,邓小平反对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p.379);其次,邓小平强调制度的重要性,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p.333);最后,邓小平强调要把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认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146)。这些重要思想,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并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新时期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3]向世人公开表明了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实施法治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  

  1994年12月9日,江泽民在第一次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开始前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他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4]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第三次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又把“以法治国”的提法改为“依法治国”,并将其确定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这次讲话中,江泽民首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他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5](p.511)江泽民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论述,表明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设想已渐趋成熟。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6](p.1890)作为一项重大方针确定下来,并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p.28—29)这样,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作了深入、全面、精辟的论证和概括,从而把它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确立了下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8](p.808)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新时期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新时期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9](p.3)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立法工作陷于停顿,除通过一部1975年宪法外,未制定任何法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加强立法工作。截止到1998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前,除宪法及其两个修正案以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23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4件;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行政法规795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规章约26000件。[10](p.10)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结构上基本覆盖了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8](p.33)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立法步伐,五年中,共审议通过113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由常委会审议通过102件,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7件,另有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到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前,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11]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2](p.25—26)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在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在总结经验,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共76件,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五年来,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一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13] 

  为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08年3月依法履职以来,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两年来共审议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3件,废止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件,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的统一整体,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涵盖全部七个法律部门;国务院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一重要成就,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依法行政不断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基本确立。新时期法制建设在行政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制定行政诉讼法”[16](p.40)的任务后,有关部门加快了起草行政诉讼法的进度。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行政诉讼法草案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6](p.492—508)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民告官”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依法行政开始进入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 

  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之后的又一项重要制度,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走向完备的重要标志。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了规定。[17]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新时期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为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制止乱处罚、乱罚款的现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18](p.1893—1908)行政处罚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规范政府行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关于行政处罚制度的第一部通则性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9]行政复议法把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加以法律化和规范化。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在实施和完善上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制定行政许可法、颁布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面清理行政法规等重要举措,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12](p.428—447)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使政府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规定了七项具体任务和措施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包括转变政府职能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法律实施应确保法制统一与政令畅通;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类纠纷的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20](p.1—16)纲要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2007年初,国务院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55件进行全面清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此次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它从源头上厘清了依法行政的依据,对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 

  四、司法和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 

  司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健全组织机构,拓展工作领域,加强队伍建设,司法和司法行政工作都得到全面发展,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审判工作方面,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21](p.155)人民法院开始逐步恢复其原有的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并开始执行职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案件大幅度增加。为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79年底至1980年内也先后设庭。到1985年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经济审判庭。1986年11月,人民法院出现了第一个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各级人民法院都先后设立了行政审判庭。1987年以后,为进一步做好当事人对终审案件的申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将信访机构改为告诉申诉审判庭,使这一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各项审判工作也全面开展。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2万余件,2008年达到1072万余件,净增19倍多。收案范围也由原来的刑事、民事审判,扩展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五类,还有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这些审判活动,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审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自身及队伍建设也有很大发展。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共有3187个法院、11万名干警,其中法官只有6万人。截至2007年,增加至3557个法院、30万名干警,其中法官达19万人。[22] 

  在检察工作方面,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办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相继组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恢复并不断完善。1987年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陆续将信访机构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随后各级人民检察院都相继设立了举报中心和反贪污贿赂局。这对于反腐败斗争和惩治贪污、行贿、受贿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人民监督员共对21270件“三类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意见的930件,检察机关采纳543件。促进了司法公正。[23] 

  在检察机关恢复和完善的过程中,检察工作也得到很大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突出抓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大案要案。据2008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共受案51961件,其中贪污贿赂案39077件,渎职侵权案12844件;共立案3354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26306件,渎职侵权案7240件;共结案33749件,其中贪污贿赂案26435件,渎职侵权案7314件。[24](p.1004)在检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自身及队伍建设也有很大发展。截止2008年底,全国共有检察机构3634个,检察人员214436人,其中检察长3561人,副检察长11065人。[24](p.1003) 

  在司法行政工作方面,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25](p.56—57)司法部重建(曾于1959年撤销)以后,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了司法厅(局),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了司法助理员,担负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从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政权多层次的司法行政机构系统。 

  在司法行政机关恢复与健全的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也全面恢复和开展。律师制度于1979年得到恢复,公证制度于1980年得到恢复。30多年来,律师和公证队伍不断壮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宽。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4467个,专职律师140135人,兼职律师8116人;公证处3035个,公证员22284人。1980年1月,我国重新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12月,人民调解制度写入国家根本大法,极大地鼓舞了调解人员,进一步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到2008年,全国已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2.74万个,调解人员479.29万人。[24](p.1016)1994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为贫者、弱者、残者提供法律帮助。1996年底,国家编委正式批准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997年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各地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共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2778人,2008年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46859件,有670821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24](p.1018) 

  五、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所谓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能力的总和。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全国规模的普法运动,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现象不断增多;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开始确立。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五”(1986年—1990年)普法的目标是通过普及法律常识,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接受了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一五”普法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等与广大公民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作为基本内容。“一五”普法确定了两个重点对象:第一是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第二是青少年。“一五”普法,是在全国广大公民中进行的一次法律常识的启蒙,深得人心,收到了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海内外舆论的普遍赞誉。 

  为巩固“一五”普法的成果,不断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1991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1年到1995年在全体公民中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二五”普法除继续学习宪法外,主要学习了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等。这次普法还重点强调专业法律的学习,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环保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二五”普法的对象和“一五”普法相同,但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尤其是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到1995年底,全国8.1亿普法对象中,有7亿人参加了“二五”普法学习。总的来看,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在“一五”启蒙教育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1996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6年到2000年在全体公民中实施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三五”普法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目标,以学习宪法和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为重点;以突出抓好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学习为首要任务;以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执法人员,企事业经济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三五”普法还采取了分类指导的方法,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对象,确定了不同的学习内容,采取了不同的学习方法,提出了不同的学习要求。“三五”普法期间,全国8亿多普法对象中有7.5亿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50多部重要法律法规被全国普法办公室列入重点宣传普及计划。“三五”普法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的基础上又得到进一步增强。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四五”普法注重由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转变,各项事业的管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四五”普法把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首要任务,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济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四五”普法期间,全国省、市、县三级共建立学法讲师团3000多个,各地、各部门共举办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近万场,其中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400多场。[26]全国共有8.5亿普法对象接受了普法教育,实际接受教育面达90%以上。经过“四五”普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6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五五”普法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五五”普法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具有深远意义。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蓬勃开展。 

  由上可知,我国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在立法方面,如何更好地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法律规定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在执法方面,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有法不依、随意执法的现象。在众多可供选择的执法手段中不是使用劝导、说服的方法,而是滥使处罚或强制。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做法粗暴,不是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是以势压人,有的甚至滥施淫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在司法方面,由于我国司法独立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法院审判案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有时会受到能够在人、财、物上制约它们的职能部门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或影响,而它们却缺乏足够的独立地位和力量与之抗争,以至于难以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就其司法机关本身来说,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冤假错案等现象也的确时有发生。在普法方面,有些地区和部门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形式化倾向,使中共中央、国务院精心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我国法制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制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就我国内政外交问题江泽民等答中外记者问[N].人民日报,1989—09—27(1). 

  [4] 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N].人民日报,1994—12—10(1). 

  [5] 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7] 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 中国法律年鉴(1987—1997)[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8.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3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03—03—22(1).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8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08—03—22(1).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0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10—03—18(1). 

  [15] 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N].光明日报,2009—09—23(4). 

  [1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N].人民日报,1994—05—13(3). 

  [1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N].人民日报,1999—04—30(8). 

  [2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21] 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22] 追求公平正义之路——人民法院跨越三十年[N].人民日报,2008—11—06(4). 

  [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08—03—23(1). 

  [24] 中国法律年鉴(2009年)[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2009. 

  [25]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 

  [26] 王比学. “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立[N].人民日报,2006—1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