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守亮】新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探索——读张金才新著《新时期法制建设进程》
- 作 者
- 曹守亮
- 发表/出版时间
- 2010年04月01日
- 学科分类
- 法制史研究
- 成果类型
- 书评
- 发表/出版情况
- 当代中国史研究
- PDF全文
2009年11月,张金才的《新时期法制建设进程》一书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了,是对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丰富发展。该书是新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次新探索,旨在“充分展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全面总结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张金才:《新时期法制建设进程》,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9年版,内容简介。下引本书只注页码)。在笔者看来,该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值得注意。
第一,该书具有自觉的贯通意识。虽然该书主要研究对象是新时期以来的中国法制建设史,但作者在贯通性研究上仍然下了一番功夫。第一章以大约五万字,全书1/5的篇幅,对改革开放前30年的新中国法制史,作了简明扼要的梳理和阐发。如此谋篇布局,彰显出作者疏通知远的治史旨趣。这样,作者就将研究对象放在新中国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加以把握,具有较强的历史感,体现出作者对于新时期法制史研究的宽广视野,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就事论事的局促。更应指出的是,这样的写作手法不仅使作者能够对研究对象的来龙去脉有着清醒的把握,而且很好地体现出了新时期法制建设与前30年法制建设的连续性、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普法教育的连续性。例如对于1982年宪法的评价,作者指出:“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宪法。它的制定与公布,标志着法制建设恢复工作的基本完成,我国法制建设从此进入全面发展时期。”(页158)由此也可以从法制建设的独特视角,研究新中国的历史,得出新中国60年法制建设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结论。这是因为前三十年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成绩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起点和基础,前三十年法制建设的缺点和不足,恰恰是后三十年,即新时期法制建设需要认真反省和超越的地方。从这一角度看,将本书看作新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贯通性著作并不为过。
第二,该书以新时期以来中国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为背景,以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为关节点,勾勒出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清晰脉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往法制史研究中所难以解决的“文山会海”,“文献汇编”的不足和“见物不见人”的弊端。在书中,作者重点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982年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实践等重要问题进行阐述,向读者展示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成就。以法制建设的视角来审视中国当代史,往往能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比如,分析“文革”对审判工作破坏,作者指出:“法定的审判程序制度被诬蔑为‘资产阶级的假民主’、‘旧衙门的审判方式’而被全部废弃。处理案件实行侦查、起诉、审判一杆子插到底的做法。许多案件单凭案发单位‘群众专政’组织报送的材料定案。审理案件通常是秘密进行,采用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甚至刑讯逼供的办法,根本不许被告人申辩。”(第63页)这使人从司法审判程序上看到了“文革”对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对这一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危害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江泽民与依法治国方略、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讲座、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学法等内容,写得生动、活泼。关于林彪、江清反革命集团案的公开审判,作者从中央决策部署到侦查预审,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到检察起诉,最后直到历史的审判,详细叙述了这一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真实地再现了当时的场景,使人有身临其境、在场旁听之感。这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了《新时期法制建设进程》一书所具有的历史底蕴,构成为区别于同类著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便是法律制度史的撰写也同样能够做到以人为中心,以事件为主体。
第三,该书将新时期以来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法律普及宣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立体展现了作者在新时期法制史研究中,“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研究路向的结合。该书在保证法律制度建设这一主线基础地位的同时,还积极探索贯穿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新线索。作者对全民普法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成为区别于同类著作的重要标志之一。例如,在全民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新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经过全国范围的普法运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显著提高,极大地推动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共中央则从1994年开始举办法制讲座,并形成了长期坚持的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教育、示范和激励作用,极大地调动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第229页)。作者对此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中央领导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给正在开展的‘三五’普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各级领导干部纷纷以各种形式学习法律,一个自上而下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新局面在全国形成。”(第236页)更为重要的是,在作者看来,在领导干部中间普法还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一,统一了认识,转变了观念,许多领导干部认识到要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办事的习惯,逐步实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进行管理和决策。二,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已作为全面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手段摆上工作日程。三,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四,提高了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水平。(第236页)这既真实地展现出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又着力阐述了全民普法教育在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这也透析出新时期法制建设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理念的指引下,所发挥的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
第四,该书史论结合、夹叙夹议,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比如对于1978年宪法的评价。该书在肯定1978年宪法坚持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同时,也指出它仍然有肯定“文化大革命”,坚持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并对农牧业经营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仍然作了不必要的限制,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规定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历史局限,同时又对这些局限,作了历史主义的分考察。“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颁布的,在这短短的时间里,还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也还来不及彻底清除‘左’倾错误对宪法的影响。”(第135页)“从总体上看,1978年宪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反应‘左’的指导思想的条文,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但它并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对影响,而且在内容上也很不完善,仍有许多不符合现实的规定。所以,虽然经过了两次修改,仍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因此,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制定和公布1982年宪法已是势在必行。”(第139页)在这里,作者一方面实事求是地指出了1978年宪法所具有的时代局限,同时又对这种时代局限给予了平心静气地分析,最终给出了令人信服的评价。而关于1982年宪法的评价,作者指出,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宪法。它的制定与公布,标志着法制建设恢复工作的基本完成,我国法制建设从此进入全面发展时期。作者对于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更是体现了作者在这个问题上思考的深入。
拜读全书,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新时期法制建设进程》一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探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而作者如对深具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反对分裂国家法等法律制度加强理论分析,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加以概括、提炼,或许更能增加本课题研究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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